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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地亚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五章是《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管辖、税收程序中的法律文书、纳税人的营业帐簿与凭证、事实核定中的纳税人参加、纳税申报、税务程序中的事实确认、税收核定税收时效、税收事件的法律协助、检查、税款和利息的缴纳以及税收债务征收的保障措施。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克罗地亚税收基本法》并没有给予直接明确的规定,而仅仅规定各有效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由单行立法予以明确,但明确规定了地域管辖权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以及管辖权的变更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具体情形。第二节则主要规定了税务程序中的税收法律文书的定义、形式、内容以及送达等内容。纳税人在营业帐簿与凭证方面的主要义务和责任主要在本章第三节中予以规定。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负有有关税收的重要事实的报告义务,并对有关事实的确定,包括国外事实的核定负有法定责任和解释义务。但税务机关也可以使用一切可利用的方法确定有关税收的重要事实,可以传唤纳税人致办公场所、补充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纳税人负有资料提供义务。同时,《基本法》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拒绝提供资料。对税收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基本法》规定由税务机关提供征税的事实基础,由纳税人提供税收减免的事实基础。在明确税收有关的事实后,税务机关应当发布税收裁决。第七节“税收核定”中对税收裁决的形式、内容以及临时税收裁决和核定均加以规定,同时税务机关基于担保的税款征收同样可以基于该节的规定发布裁决。第八节“税收时效”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时效,即一般时效和绝对时效,明确规定了两种时效分别适用的情形以及一般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起算的条件。第93条-第96条则分别规定了国际法律协助和国家、地方和区域政府机构的法律协助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法律协助的条件和范围。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税务机关的检查权、检查的程序、原则、纳税人强制参与检查程序等主要规定于本章第10节中。最后,税款和利息的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顺序和税收债权债务的抵消以及纳税担保的相关问题在第113-122条中也给予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主要是关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规定,本章首先对强制执行所涉及的基本问题,如强制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执行的双方当事人、文书、内容以及强制执行的实施、停止、延期等问题加以规定,其次分别针对财产、应收款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查封和保全措施等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中所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予以规定。
  第七章主要涉及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法律救济,主要规定了申诉和起诉两种救济方式,对申诉提起的条件、期限、受理申诉的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具体申诉程序、申诉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提供等内容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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