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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之我见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纳的几个因素以及《办法》出台的意义
  1、公民的纳税意识和征税主体的服务意识。
  在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收是什么”“国家凭什么征税”“国家征税与纳税人有什么关系”等问题,对我国公民而言很是陌生。封建社会“皇粮国税”的烙印在人们心目中难以抹去;解放初期建立的税制实施不到十年,经过“大跃进”和“文革”几乎割断了税与人们之间的关系;改革开放后,随着税制的重新建立、恢复和改革,人们开始逐渐接触税收,但认识还比较肤浅。
  另外,我国对税收的研究多是从“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地在取得财政收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角度进行的。这样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造成公民对税收的误解和抵触。这样的定义,也容易使税务人员产生“纳税仅仅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的观念,忽略了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因而造成服务意识淡薄,进一步毁坏了税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
  税收国家的实质特征在于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当拥有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而国家行使征税权以后就应当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个税自行申报的具体细节,一方面提高了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多数都是由自己的纳税来提供的,他们有权利自己申报纳税。强化个人申报制,让个人申报制深刻地印在每个公民的脑子里,不论是否达到征收标准,都应向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申报。只要这种制度坚持下去,势必养成公民纳税习惯。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国家的服务意识,国家在意识到纳税人是自己的“衣食父母”时,就会更加注意为纳税人服务。
  2、收入来源的隐蔽性和偷税、漏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源隐蔽分散、难以监控一直是困扰税务部门的难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分配制度向个人倾斜,我国个人收入有了很大的变化。近几年的分配格局表明,除了少数行业外,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外收入、劳务报酬和各种“灰色收入”等非工资薪金收入。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加,收入结构日趋复杂;加上以现金支付为主,无帐簿、凭证可查,增加了税务部门对其监控的难度。然而,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达到了一半以上(据统计,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工薪阶层成了个人得税的纳税主体。而高收入者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占个税总额的比率却远不及此。可见,除了按源泉扣缴的工资、薪金外的个人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大量的应税收入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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