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法律厘清及立法初探


吴师法


【摘要】健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新型合作医疗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尤为重要,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偏远少数民族地区该制度可持续发展还有待提高,非常有必要厘清新型合作医疗法律特性,探索出适合少数民族地区新型合作医疗的立法模式,确保缓解看病难、求医难等长期而现实的问题。
【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法律特性;少数民族;立法
【全文】
  一、合作医疗发展历程
  回顾历史,查阅文献,我们发现,我国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为1949-1965年、1965-1979年、1979年至今三个阶段,建国初期,我国政府即致力于农村卫生保健网的建立和完善,到1965年就初步形成了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农村初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县设医院,公社设卫生院,大队(村)设卫生室。
  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六·二六"讲话,"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此后,这个讲话在"文革"中被当作最高指示全面贯彻,合作医疗在全国农村得到广泛实施。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各项指标全面提高,解放初,中国人民的健康指标属于世界上最低水平的国别组,到七十年代末,中国已成为拥有最全面医疗保障体系的国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农村卫生事业所取得的不凡成就给予极高评价,世界卫生组织前任总干事马勒博士,曾积极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推荐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经验。 
  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我国农村全面铺开,家庭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绝大多数行政村变成"空壳村"--集体经济解体,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依托,曾经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大多数农村地区迅速崩溃。卫生部1998年进行的"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也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农民看病难"再次成了中央高层关注的问题。
  直到2002年10月2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这是我国政府历史上第一次为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投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