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两种矛盾。矛盾一:按照分歧一的做法来看,有滥用自由裁量权之倾向。矛盾二:按照分歧二的做法来看,有限制警察权利的行使之疑,同时导致犯罪分子气焰之嚣张。
众说纷纭。各有各的说法。那么在当前,如何解开这两种分歧与矛盾呢?笔者认为: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规律。而规律必定有其对应之方法论。从上面之论述来看,必定存在矛盾的多个方面,而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要抓住主要矛盾,对于主要矛盾则要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我国目前开始进入第5次犯罪高峰,在转型期的视野下,如何做到既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又不失法律的公平,正是法律和法律工作者所面临的一个两难。要做到秩序之维持必定对犯罪有所遏制,而要做到公平公正必定要有收敛或者是谨慎。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一:必须对法律工作者加大法律和素质的教育宣传。对于日常执法,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王大伟教授指出: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这一点就是在程序上要有个交代,其后的“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就是说作为执行公务的警察必须在衡量事态的时候要具备有良好的判断能力,也就是现场指挥现场判断的素质。
其二:法律之目的在于那里。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法是有阶级性的,一旦体现出了这一条,无产阶级专政的铁拳头就把它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犯罪人是否处于法律的对立面,仍然需要慎重分析,对于犯罪人的归类:偶犯、惯犯、职业犯、精神病犯、激情犯等等都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量刑上也有重大的区别,所以必须做刑事个别化的一个判断。
其三:法律成本问题。要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同时减少成本,“乱世用重典”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但是,“乱世用重典”也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之内,以避免规避或者滥用了法律。
其四:法律人的观念与普通公民的看法。因为法律素养上的差别,法律人对此事的看法和普通公民对此事的看法,明显不同,法律人认为要尊重法律尊重生命,而普通公民关心的则是社会治安是否好转,自己是否有安全感,那么,如何行使法律、如何确定其程序和形式,关心不多。在警察的执法心态上来讲,也是追求一种实效性的东西,不一定会考虑长期、稳定性的法治理念,所以,结合这三种不同的看法,甚为重要。
其五:作为犯罪人本身来讲。犯罪人总是希望作案能够成功并全身而退,可是,事情往往体现出其消长律,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其也是要考虑到犯罪成本的。
角度和理念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学术观念以及大众法律视野,谁是谁非,谁更有可取性,这一点,将留待历史的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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