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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从重从快打击

再论从重从快打击


林海光


【关键词】犯罪;再论;从重从快打击
【全文】
  昨日,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针对南方某市领导的讲话:“干警要敢于履行职责,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尤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否则,‘那是民警的悲哀’。”发表评价时指出:“警察在与犯罪嫌疑人搏斗的时候,往往是以生命为代价。我们讲执法为民,讲警察的正规化建设,但同时也必须要理解警察的工作,他们的生命同样很宝贵。因此,警察在处置突发危险事件时,要依法拥有适当的自决权。应该说,我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规定比较详尽,也具有操作性。比如鸣枪示警后方可开枪,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警察命令或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都应当立即停止对他使用武器,当然,根据形势变化、不同情形细化有关规定,使其更具实践指导性,对‘执法必严’是有帮助的。但是,绝对、过分的细化就意味着机械和孤立。警察在执行具体任务时,不可能在瞬间准确判断危险程度。因此,当不开枪不足以制止爆炸、枪击等暴力犯罪行为时,警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该拥有开枪与否的自主判断权。这一点,社会要予以理解。警察从1829年建立之初就明确了限制使用武力原则,尽管现在西方警察已经武装到了牙齿,但‘最小动用武力论’仍然是警察学最基本的原理。这也是警察和军人最大的区别,不到万不得已就不能开枪。警察开枪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必须慎之又慎。”
  由此,可以看出,此举已经引发了学界对于警察使用执法权利的关注。关于警察权利的使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讲法,从法理上来分析,未经审判之人当应当保持其权利,任何人不能私自或者强迫他们的权利的行使,而对于盗窃或者双抢之犯罪分子,按照法律规定,从量刑的角度出发,大多上不了死刑之绞索,那么,对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两种分歧与两种矛盾。
  首先,是两种分歧。分歧一:乱世用重典之观点,此观点认为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持社会之秩序,应当从重从快的打击犯罪,那么在打击的时候,在法律原有规定之基础上,适当或加大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而这个权力的使用,是从当时当地的客观加主观情况出发的。分歧二:警察行使权力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主要体现在使用警械具上面,这种观点认为,未经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审判决定之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要绝对保证犯罪人的权利,对自己的权利要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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