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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应是国家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降低刑事申诉案的立案标准,即只要出现下列一种情况,就应立案并予再审:1、申诉人能指明在原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上未出示或虽曾出示但未曾质证的能证明被刑事处罚申诉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存在处所的;2、申诉人能指明或证明我国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二)、(三)、(四)项列明的其中一项问题存在的。
  上列特别是第1条所述情况出现时,相关人民法院就应一改原有作法,而将其视为合格标准而对这类申诉案予以立案再审。再审时,相关人民法院应切实遵从刑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罪罚相适应原则进行审理,而不应法外苛求被刑事处罚的申诉人。
  (三)法律援助机构应将确有冤情而其确属经济困难者的刑事申诉人列为法律援助对象。
  (四)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是国家的义务,对此,应以法律规定之。
  三、降低刑事申诉人申诉成本是国家的义务,理由是:
  1、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需要。确保人的生存,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的最基本要求和标志。不被冤屈,特别是不被国家冤屈,是人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和权利。社会生活中,许多人吃差点,穿差点,甚至经常面临饥饿威胁,他(她)或他们都未减生存勇气,能继续生存下去,但当蒙受冤屈时,许多人却失去生存勇气而走上轻生绝路,可见不被冤屈对人来说是多么重要。由这可知,确保每个公民不被冤屈,是国家和社会极其重要的一条义务。如果忽略这点,这个国家和社会显然不是文明程度很高的国家和社会,而是一个残缺不全的国家和社会.我们要建设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主义国家,显然容不得有人被冤屈的现象存在。而现实生活中,确有被冤屈的人存在,这是没人能否认的事实。这些人为洗却冤屈进行刑事申诉又异常艰难,需付出他(她)们不能承受的代价。这时,作为国家和社会显然有义务为他(她)们降低申诉成本,以利他(她)们申诉洗却冤屈。但遗憾的是,现实中,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确保每个人不被冤屈的理念尚未进入足够多的人心中,因此,我国法律虽有有错必纠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未被认真遵从的现象多有存在。不仅如此,在许多地方,包括立法机关,事实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忽略“确保每个人不被冤屈”的问题,于是才有了立法对此未给予足够关注,使相关法律时至今日仍不够完善,造成长期来一直存在的刑事申诉难问题,是“外甥打灯笼,照舅(旧)”存在,令刑事申诉人申诉举步维艰。这是很不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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