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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论

  5、 监督刑事诉讼及相关工作的进行。这主要包括对刑事司法全过程的监督,对刑事立法过程的监督,对刑事司法人员司法工作过程的监督。一个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要经过刑事侦查、刑事起诉、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中,只要哪一个环节不依法不依公平、正义原则办事,那么就有可能把案件办错。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那么,谁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工作没人监督。不受监督的人和事,是最有可能出问题的人和事。耳闻目睹的事实告诉我们,某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其胆之大,令人触目惊心。这显然与他们不受监督有关。中国大陆应解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的问题。对刑事立法全过程实行监督。这主要是对国家立法机关是否依法立法和立法工作是否勤勉进行监督。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社会生活中,总是面临法律不够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法律不够用——,国家立法机关对此难辞其咎。国人要问,国家立法机关是否在依法立法,立法过程中,工作是否勤勉?一个国家的立法工作是否科学先进,是事关这个国家安全、社会发展的大事。据笔者了解,此前,尚无人提出对立法过程进行监督的问题,根据前述可知,提出对立法过程实行监督是完全必要的。对刑事司法人员司法工作过程的监督,这既不是新问题,也不乏制度。这里提出对司法人员司法工作过程进行监督问题,主要是觉得对司法人员司法工作过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应得到解决。依现行规定,对司法人员的工作监督,主要由司法人员所供职的机关负责。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平时里,相关机关对下属司法人员交办具体工作的多,对其培养、教育的少;司法人员中一旦出现违法犯罪问题,出于袒护心理,对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多,依法查处的少,形成姑息养奸局面;某些司法机关的某些负责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分子,这样的负责人以其违法犯罪的表现使下属“近墨者黑”。诸如此类的问题,致司法腐败愈演愈烈,司法队伍中违法犯罪人员亦呈增多趋势。于是,在今天的社会里,就出现了这样一对矛盾:老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与本属社会公平、正义催生婆的司法队伍整体表现不太好的矛盾。总结经验教训,设计全新的监督制度,以落实对司法人员司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是必要的。对刑事诉讼过程实行监督的工作不止这些。解决好这里所谈几个重要问题,对刑事诉讼体现其真正价值,意义尤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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