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通过立法手段为刑事诉讼设计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笔者以为,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是必要的:将公平、正义原则写进刑法典;增大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执行犯罪人的诉讼权利(被执行犯罪人、刑满释放人员的诉讼权利,表现为申诉权。顺便提及的是,今天的现状是刑事申诉异常艰难。其难,用难于上青天来说它不会太过)。一些刑事冤假错案的出现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执行犯罪人的诉讼权利不够充分是导致这些冤假错案产生原因之一;保障、增大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执行犯罪人其它应当被保障的权利等。今天,围绕刑事诉讼的立法太过滞后,已明显影响社会前进的步伐。今闻司法界高层领导人就公平、正义问题频频发表讲话,要求下属在司法过程中遵从公平、正义原则行事。这是件好事,但得承认,它也是件影响力十分有限的事。解决问题,还得靠立法。这方面的立法严重滞后,使刑事诉讼不能科学、顺利进行。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相关机关应遵从公平、正义原则行事。这主要应表现在两方面:(A)严格依法办事。中国大陆现行刑法典,基本反映了中国大陆今天的社会现状。严格依照该刑法典规定开展刑事诉讼,将有利于公平、正义的社会关系逐步在中国大陆建成。严格依法办事,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各相关机关、相关警官、检察官、法官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相关机关、相关警官、检察官、法官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实在太普遍,让知情的人觉得十分寒心。现行刑法典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执行犯罪人赋予的诉讼权利本不足够,到了相关机关、警官、检察官、法官那里,他们又要法外设障,进一步限制相关人的诉讼权利。如在辩护律师会见相关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等诸多问题上法外设障就是表现之一。刑讯逼供,诱供,不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藏匿销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禁止证人为被告人作有利证明(这类问题虽不是普遍存在,但也确实存在过)等,是侵犯、限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另一类表现形式。侵犯犯罪嫌疑人、服刑犯罪人人身权的事,不是偶尔爆出的新闻事件。侦查中的严刑拷打,看守所、监狱里对犯罪嫌疑人、服刑犯罪人打骂,或警官自己出马,或纵容、默许狱霸行凶。这类违法事件发生,不仅在数量上表现为多,且在时间上表现为长,在某些相关机关、人员那里,且已是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事。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这类问题严重存在,已在刑事诉讼的某些领域形成面积不小的黑暗面。把这些问题的严重性说成是有些积重难返,不会是太耸人听闻。要治理它,国家非下猛药不可,否则将不易奏效。(B)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公平、正义原则指导刑事诉讼行为。法律赋予与刑事诉讼相关机关、相关人员处理某些案件或某些案件中的某些情况以自由裁量权时,相关机关、人员如何行事时面临这样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处理案件,它关乎案件处理引起的社会效益值的大小,案件小,意义却重大。实践表明,公平、正义原则,是处理社会关系的正确原则,显然,也是处理这个议题下各种案件的原则。我们知道,对公平、正义原则在实践中的把握,不是件易事。这种情况下,便自然而然对相关机关、人员提出了高素质要求。司法界的高层领导承认,他们下属素质普遍面临提高的问题。国家应关注并设法解决这方面问题,使所有相关机关、人员都知道刑事诉讼的真正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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