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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价值论

  2、 刑事诉讼价值的现时目标,应是社会生活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内容,是文明社会最基本的内容,但不是文明社会的全部。在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人们在面对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生活环境等问题时,会发生利益冲突。这种冲突虽有暴露社会运行存在某些不合理的状况,提醒人们应及时给以解决的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引发社会动乱,妨碍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消极的一面。显然,对这一利益冲突,必须给以解决。调处这种冲突的手段有许多种。刑事诉讼显然是这诸多调处手段中很重要的一种。引发如前述利益冲突的原因在哪里?我们知道,在于社会人们享有、占用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生活环境等时,存在多寡好坏的差别。这个差别的实质就是不公平、不正义。调处前述的利益冲突,是社会发展规律使然。这意味着,社会发展规律要求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调处手段行事时秉持的原则必须是公平、正义。换句话说,这些手段调处利益冲突时,追求的目标是且只能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否则,利益冲突就不能得到合理解决。当然,笔者这里所说公平、正义,并非指人们在占有享用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生活环境等时,在数额、份额等方面,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绝对相同。在社会发展中,具体的个人对社会发展所作贡献是多少不等的。对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人,获得较多一些的物质、精神利益,较好一些的生活环境等,是合情合理的。否则,不利于调动更动人为社会多作贡献的积极性,而致社会发展的步伐放慢。单从对社会发展贡献大的人占有享用较他人为多为好的物质、精神利益、生活环境等看,其,确有不公平、不正义的问题存在。但这是现时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的原因造成的,是没有办法的事。辩证地看,如果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分配方法在一定时期里能调动更多的人为社会发展作贡献的积极性,利大于弊的话,这种不公平、不正义的分配方法,短时期内,还是应当被采纳、接受的。因为社会效益最大值在一定情况下,体现的正是公平、正义。社会人们在把握、评判今天社会里的公平、正义的标准时,从实际出发,从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值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是必要的。
  对刑事诉讼价值作科学的定位、取向,意义重大。大凡人要实施有目的的行为,均离不开思想的指导。如果说依靠两条腿的合理配合来达到某种目的,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是一条腿的话,那么引导人实施行为的指导思想则是另一条腿。刑事诉讼是社会人们为促进社会发展而实施的一种有目的的社会行为。它在具体行事时,当然也离不开正确指导思想的引导。实践告诉我们,能否对某行为确立正确指导思想,往往受制于能否对该行为价值的正确定位、取向。对刑事诉讼价值作科学的定位、取向,其意义就在于惟有如此才能获得正确的指导思想。实践证明且将继续证明,刑事诉讼在正确指导思想的引导下,能够为社会发展进步创造其所必需的社会稳定条件,能够推动公平、正义社会生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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