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构成。追求好的生活条件,是人的本能。不断改善生活条件,只能靠生产的发展。发展生产,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文明程度不高,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好的生活环境等的存量有限,人们在占有享用它们时,便会出现对它们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人是平等的。在对上述利益在人群中进行分配时,理应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行。可知,在社会文明程度不高情况下,人依本能,追求好的生活条件,一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以发展生产,二需要通过公平、正义的分配原则来享有占用如前述之利益。当然,实现人的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追求,所需条件还有许多。但上述两个条件,是最为重要的条件。前已说到,刑事诉讼是社会进程中的产物。 无疑问,社会便是刑事诉讼的造物主。造物主造物,只会依自己的意愿进行。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处理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时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社会这个造物主制造刑事诉讼这一事物时,赋予其价值,只会为满足自己的意愿而行事。可知,刑事诉讼价值构成,是,且只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生活中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顺便要指出的是,社会赋予刑事诉讼这样的价值,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并不意味着它的这种价值会自然而然的被实现,因为它毕竟是被人操控的一种社会行为。它的价值能否被实现,与操控它的人有很大关系。因此,解决人的问题很重要。这,将在后面述及。
二、刑事诉讼价值观的取向、定位。如上所说,刑事诉讼价值的存在是客观的。几千年来的历史表明,社会上的不同人群、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识、定位、取向,往往是不同的。这,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把能否维护一己私利作为标准来评判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是社会进程中的产物,定位刑事诉讼价值时,理应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与社会整体利益联系在一起来进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刑事诉讼价值有一个客观的科学的定位、取向。刑事诉讼价值中重要一点是维护社会秩序。关于这,笔者发现,社会普遍都能对其有所认识,评判它时,趋于一致地持肯定态度。故,在本文后面的论述中,将不再过多地涉及它。况且,社会要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能被维护,最终还是依赖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便不会有社会的稳定。
1、 刑事诉讼价值的终极目标应是文明社会的达成。这里所说文明社会,笔者以为,它至少应满足如下条件:从物质领域、精神领域到生活环境领域,能没有限制地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详细具体论述这里所说的文明社会不是本文的目的和任务,故不多说。将刑事诉讼价值定位在促进文明社会建成这一终极目标上,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人们规划刑事诉讼这一社会行为时,能居高屋建瓴之势,能高瞻远瞩地调控某一具体时期的刑事诉讼行为,还在于把它真正与社会整体利益联系到了一起,揭示了刑事诉讼的内涵,反映了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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