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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开瓶费”纷争应贯彻自治原则

化解“开瓶费”纷争应贯彻自治原则


李绍章


【关键词】自带酒水;开瓶费;意思自治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化解“开瓶费”纷争应贯彻自治原则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据报道,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因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100元现金。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本案判决结果一经媒体报道,便引发了消费者是否有权“自带酒水”以及餐饮经营者是否有权收取“开瓶费”的讨论。有消息称,从元旦起,温州市区23家酒店联名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而在此前,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的《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也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什么是“开瓶费”?这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只是餐饮行业内部流行的一个惯用俗语。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开瓶费”似乎是向餐饮经营者因提供开瓶服务而支出的服务报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开瓶费”,通常是指消费者在酒店、酒搂、饭店、饭馆等餐饮经营者自带酒水消费时,经营者向其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收取“开瓶费”,已经成为不少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一个行业惯例了。但在消费者看来,却与自主消费的权利相违背,因而“较真”者越来越多。海淀区法院对首例“开瓶费”案的判决,从从表面上来看,已经表明收取“开瓶费”的现象达到了一种不能让消费者接受的程度,但从实质上来看,说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的行为已经越来越行不通了。
  对此,不少民商法学者也持有不同意见。来自《人民日报》的一个报道显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不能一概地认为所有的“不能讨价还价”的格式合同条款都是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必须是消费者“不得不”接受的条款。如果将自带酒水看作是消费者的权利,则是在强行排除餐饮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这有悖于市场经济的规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虽然有自主交易权,但是这种权利在面对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时,应受到限制。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行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无效条款”。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非“救命稻草”,餐饮企业的盈利点很多,对企业来说无形的品牌利益比眼前的利益更重要,因此,企业应该有长远的眼光。和谐的消费环境对企业和消费者而言都将是双赢的。
  应该说,向顾客收取“开瓶费”,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因而,酒店、酒搂、饭馆等餐饮经营者没有向顾客收取开瓶费的法定权利,作为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也没有法定义务向酒店支付“开瓶费”。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酒店自行作出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未经自带酒水的顾客同意,对顾客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因为这种内部规定属于法律上所说的“格式条款”,它是酒店单方面制定出来的一个约束消费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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