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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中)

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中)


石先广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商业秘密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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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原文】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企业名称”和自然人的“姓名”的界定。
  一、企业名称包括两类。1、在企业登记部门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虽未在中国企业登记部门注册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都属于“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属于“企业名称”的范围。但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比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才可以被认为为“企业名称”。何谓字号呢?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的。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地区名 + 企业字号 + 行业名称 + 组织类型。如,上海清美乳品有限公司,其中“清美”就是企业的字号。因此,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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