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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法(上)

第八章 票据法(上)


姜发根


【关键词】票据法
【全文】
  第八章 票据法
  【内容提要】
  票据既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推动商品经济向前发展的助力器,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章紧紧围绕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对票据的概念、性质及其功能、票据法及立法现状作了介绍,同时阐述了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的基本原理,并对票据实务中的一些技术性规则作了说明,如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票据丧失等。在此基础上,以汇票为核心,以汇票上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票据行为为主线,对汇票法律制度和具体运用规则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最后对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出票与付款作了介绍。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票据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票据法知识分析和处理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票据实务问题。
  【本章重点】
  1、票据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2、票据上的各种法律关系。
  3、票据权利、票据行为、票据抗辩、票据瑕疵的概念与制度。
  4、汇票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具体运用规则。
  5、本票和支票的概念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票据是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通常包括汇票、支票和本票。广义的票据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除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股票、债券、发票、提单、国库券、仓单等有价证券。法学上所说的票据,如无特别说明,仅指狭义的票据,即: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由于各国票据立法所采取的原则不同,票据的概念及其所包括的种类也不尽相同。在我国,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可见,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系指狭义的票据。
  【相关链接】票据法定主义
  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保障持票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我国票据法实行票据法定主义,即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格式以及记载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种类法定。在我国,票据仅包括三类: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格式法定。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格式均应统一,出票人签发票据时,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格式。
  3、票据记载事项法定。我国票据法对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出票应当依法加以记载。出票时欠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除具备有价证券的全部特征之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根据作用的不同,可将证券分为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证权证券上的权利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权利的存在,如股票、提单等。而设权证券上的权利产生于证券的作成行为,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证券上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作为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在于票据的作成行为,没有票据,便没有票据上的权利。
  2、票据是无因证券。依证券权利与取得证券原因之间的关系,证券又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有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取得受取得证券原因的影响,如存单。如果证券权利的取得不受取得证券的原因的影响的,即为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指的是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就可以据此行使票据权利,至于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3、票据是文义证券。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完全依据证券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的证券。票据作为文义证券,其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照票据上的文字记载确定,即使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必须以记载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事项来确定。
  4、票据是要式证券。要式证券是指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样式作成,其上记载的事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会影响效力的证券。票据作为要式证券不仅体现在其作成样式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同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除此之外,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
  5、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指的是票据权利通过票据本身的转让即可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也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且票据的新持有人不受其前手在票据权利上瑕疵的影响。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依交付即可转让票据权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票据权利。
  6、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权利人持有票据,就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票据上载明的确定金额,而债务人则有义务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票据上规定的金额,因此,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证券和权利是否可以分离为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证券权利与证券不可分离为完全有价证券,如车船票,一经遗失,即丧失乘车船的权利;证券权利与证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的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股票、提单、债券等。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与行使都以票据的存在为必要,其产生必须作成票据,其转让必须交付票据,其行使必须出示票据。
  【案例8-1】
  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得一批钢材,价值60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60万元的商业汇票,作为货款。付款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购买设备,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该商业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所供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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