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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律师意见首次得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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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建议;权利主体;“当事人”
【全文】
  本人提出的有关物权法制定不宜使用“当事人”提法的修改意见,已被中国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物权法起草工作组集中收录[见中国法学会文章《物权法(草案)部分修改意见综述》之第五部分,中国法学会网页http://www.chinalawsociety.org.cn/database/shownews.asp?id=1649&cpage=1,《检察日报》正义网网页http://www.jcrb.com/zyw/n7/ca419333.htm]。
  附1、《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及若干法律关系探析——兼谈《物权法(草案)》分则部分的修改建议》(原载《中国律师网》原创/评论专版: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8-1/p42843.html)节录:
  ……
  四、关于草案使用“当事人”概念的逻辑性问题
  (一)“当事人”概念的频繁使用与逻辑紊乱
  综观草案全文,涉及使用“当事人”概念的法条共有24条之多,这在我国任何一部法律制度编纂中都是绝无仅有的一大“怪”症。从法理上讲来,“当事人”概念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中对案件“原告”与“被告”的一种平等称谓,它体现的是一种公正与平等的司法精神,因而不可滥用。例如在物权侵害案件诉讼中,“原告”既有可能是《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也有可能是“契约的一方”,还有可能是物权客体上的“利害关系人”即《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一旦物权客体上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诉讼案件的“原告”即人民法院所指称的“当事人”,则《物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人”反而成为诉讼案件中的“第三人”。正因如此,这一概念基于自身内涵与外延的不确定性,因而在国家程序法编纂中极为鲜见,更不用言及国家实体法的编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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