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社会制约的角度看监督机制问题。
由托克维尔到罗伯特·达尔给予精辟阐述的“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元民主理念,也对古典民主的“以权力制约权力”作出了重要发展。[11]这种带有相对直接民主色彩的民主理论,也逐渐反映到行政民主化发展进程中来并发挥特殊作用,成为其重要的一个理论支撑。
要完善对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的监督,通过公务员制度的依法实施,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舆论依法进行监督的机制。
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6.从我国的行政公开实践看监督机制问题。
在我国行政实务中推行的行政公开,包括了日益丰富的内容,例如:情报公开(含法律规范公开和文件资料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行政职位的开放性,特定职务公务员的经济收入状态公开,政府公开采购制度,行政会议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等等。简言之,行政公开的范畴包括了行政行为及其过程的方方面面。这一系列体现政府行为透明度的制度和方式,都是行政公开的具体表现。
从我国立法(包括行政立法)来看,对行政公开制度已有一些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又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法规必须公开发布,在《国务院公报》上登载。在行政实务中,许多地方特别是行政系统正积极探索和普遍推行各类行政公开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例如媒体大量报道的,河北省邯郸市正在推行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的行政改革,就非常有特色,值得研究借鉴。[12]
民主参与机制建设是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改革的核心。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行政、行政主体多元化、行政权力社会化等行政民主化进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使得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受到约束,而《
公务员法》的实施为此创造了更好的条件。这一切,都有助于建设透明政府或曰阳光政府。这也可以说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