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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下)——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

  服务行政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还不可避免地引起行政法内容和价值取向的重大变化:一是行政法的价值取向更加强调行政的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行政权力的管制职能,提倡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日益广泛地采用一些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行为方式;二是由原来的权力本位转变为权力与权利平衡基础上的权利本位,强调以人为本、尊重人权,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呈现出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关服务行政的法律体系也就是民主行政法,行政民主是其核心价值所在。
  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建构以民主价值为核心的服务行政法律体系,是我国当下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这可从如下两点来理解:其一,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稳定的市民社会的现实需要;其二,它是保障人权,维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需要。
  服务行政法的价值理念与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政府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完全一致的。特别是“人权入宪”后[5],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救济过程将会更加重视行政民主的价值追求和制度创新,更加注重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行政法的这种民主化进程也是服务行政法逐步确立、逐步取代管制行政法的过程。因此,“行政法的民主化进程”也可转述为“行政专制主义的缓和与退缩进程”。
  显然,以行政民主化为基础的服务行政模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价值取向和亲民政策,符合加强人权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的历史潮流和现实需要,有助于政府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互系互动和协调一致,充分实现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此可谓服务型政府或曰亲民政府。
  五、透明政府——将行政权力掌控者和行使过程全部纳入监督视野
  1.现代监督机制的基本要求。
  行政权力掌控者及其行使权力的行为本身不会自愿接受法律约束,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是早已得到实践证明和形成普遍共识的政治法律基本原理。鉴于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监督渠道和手段可有多种选择,行政法治要求按权限范围和一定程序对特定对象实施监督,这有利于防止偏差、追究责任、补救权益。
  政府机关是社会大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有着密切而复杂的关系,所以对行政的监督不可能是单因素的简单作用过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至少有如下基本要求: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一切行政活动都能够进行有效监督;二是监督行政的范围覆盖行政范围;三是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之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合行政目的)、合程序性都予以监督;四是注重监督的综合效果。简言之,就是要将行政权力掌控者和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全部、完整地纳入监督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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