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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意义

  制度实施的几个疑问
  对于陪审制能否成功移植到中国,学者间有些疑问,值得在此讨论。
  (一)诉讼成本高昂。从西方的实际经验来看,陪审制——尤其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加大了个案的诉讼成本。然而,如果以此为由,来否决陪审制的可行性,难经挑剔。
  首先,考察制度运行的成本,不能仅仅看制度本身的规定,而应看制度的实际运行。以赵旭东实际考察的一起村民相邻权诉讼案为例。这一起简单的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当事人依法应交纳的直接费用应为650元,该案当事人实际已支付的费用为2980.6元,而案件尚未审结。考虑到将来判决的执行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当事人实际支付的诉讼成本将不低于制度成本的五倍以上。诉讼实际成本高昂,并非个别现象。
  其次,诉讼成本总是相对于诉讼收益而言的,考察制度成本不能离开制度收益。如果成本很低而收益为零,则这样的“低成本”有何意义?如果我们不将因为司法不公给社会带来的损害——错误成本——纳入核算,则司法的成本计算又有何意义?而这些错误成本实际上无法测算。由于诉讼的实际成本难以核算,由于司法的错误成本难以测算,任何以诉讼成本为由,来支持或否决一项司法制度的设立,难以令人信服。
  (二)陪审员法律知识不足。这是中外某些反对陪审制者的共同理由。他们说,由于法律越来越复杂,超出了“常人”的判断能力,只能求助专业法官,以免“外行领导内行”。这个理由也不能成立。“案件复杂”不是当代人提出的新理由,而是由来已久的历史话题。七十多年前,中国就有学者以“现代社会案件复杂”来质疑陪审制,而在今人看来,那么一个简单社会,有什么复杂案件?其实,在任何一个时代,诉讼都超出常人的经验范围。古代的案件当然没有今天复杂,但相对于当时一般人的知识而言,案件也是“越来越复杂”。如果这在今天能够成为否定陪审制的理由,那么在古代,这同样成为理由,何以陪审制在世界各国历史上能够发生和发展呢?实际上,现代社会通过程序技术处理,将复杂的专业问题还原为普通人可以争辩和判断的问题,如律师的还原性辩论,鉴定人的鉴定说明,专家证人的出庭作证。
  如果“专业性”可以成为拒绝让人民审判的理由,那么,“专业性”同样可以成为拒绝法官审判的理由。我们可以因为电信技术复杂,超出法官的认知范围,就拒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吗?我们可以因为网络纠纷复杂,就拒绝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吗?对一个国家的司法而言,所谓复杂的案件,只占诉讼的一小部分,大部分案件仍是常识性纠纷。我们不能因为小部分案件复杂,就拒绝人民对大部分案件参审的权利。以笔者的司法经验和观察来看,大部分所谓“疑难案件”,并不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而是因为案件“关系”的复杂,是因为司法的不独立。笔者参与陪审的几起案件,都是根据常识不难判断的案件,而这些案件却成了“疑难案件”。
  我国实行的是参审制,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可以相互补充知识之不足,陪审员将朴素民意融入司法,职业法官可以将其专业知识向陪审员灌输,从而调和审判合理性与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国外的研究表明,正是由于陪审员们不懂法,他们在审理过程中,才更少受法律条文的拘束,更集中于促进实质公平和公正,而不是注意逻辑和形式。而且,由于陪审员们是法律外行,这让同是外行的当事人,有亲切感,可以更轻松自如地在法庭上使用日常语言,而不是法律行话。北大傅郁林教授也认为,法律知识对于陪审团而言不仅不是必要,而且陪审审判要求尽可能减少法官的这种专业知识对陪审团的影响。据国外一位学者1988年的调查,3/4的被调查者认为,陪审团的审判不仅比职业法官的审判更公正,而且更精确,更无偏见,更能代表少数团体的利益。97%的被调查者认为,陪审制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是“重要的”或“极其重要的”。加拿大的一项调查表明,当被问到陪审团审判和职业法官审判,谁更公正、公平时,选择陪审团的人是选择职业法官的人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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