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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的“实”与“虚”

“合议”制度的“实”与“虚”


柏家齐


【全文】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实行“合议”制度。1979年下半年以来,笔者因职业关系,即接触司法过程中这种“合议”制度的运行情况。据笔者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深感我国司法领域的“合议”制度,在“实”与“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本短文所说“实”,指客观存在的事物,所说“虚”,指应存在而尚未存在的事物。这些年来,我国法院在普通百姓心目中,威望不高,是不争的事实。这,与法院审结的某些案件存在不公的问题有关。而后者,又直接与“合议”制度的“实”与“虚”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关。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决议要在中国建设和谐社会,最高法院院长肖扬频频发表讲话,加速司法工作改革,公正司法,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笔者以为,正视和解决“合议”制度“实”与“虚”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法院公正司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改革中尤其要注意的问题。
  一、“合议”制度设立中的“实”与“虚”。
  “合议”制度的设立是“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组成3人合议庭,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组成3—7人合议庭,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组成3—5人合议庭来审案,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是单数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合议”制度的,是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它们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另行规定“合议”制度,显然,它在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议”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合议”制度的,是它的第四十六条。它规定审理案件时,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应是三人以上单数。上述“诉讼法”还规定,合议庭的工作,是开庭审案、评议案件。当然,上述“诉讼法”还对相关其他问题作了规定。法律规定“合议”制度,其目的是确保正确审案,实现司法公正。手段就是规定三人以上的法官共同审理某案件,让较多的法官为某案件的正确定案把关。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考虑问题,发现法律规定“合议”制度时,还存在“虚”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为满足设立“合议”制度立法本意,该有的更多具体规定却没有,如,合议庭组成人员中,除案件主办法官以外的其他法官,如何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比如,开庭前,是否必须阅卷等),庭审结束后,如何评议案件,合议庭所有组成人员对所审理的案件如何定案均无把握,是否必须全体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请求审判委员会做出相关决议等。而实践表明,这些方面,的确需要有更多更具体规定,否则,很难保证公正审理案件。由于所说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现有的“合议”制度,显得还不够科学,存在着“虚”的问题。其结果是,极有可能导致“合议”制度在实践中不被认真执行,或执行结果不如立法本意。实践表明:果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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