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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合间求解死刑二题

在竞合间求解死刑二题


朱与墨


【摘要】求解死刑二题,一为连体人的死刑刑罚如何执行;二为自首与立功竞合的必减主义可能使我国刑法的法网恢恢,吞舟是漏,必须将防止危害扩大或积极弥补损害与自首与立功并列为必减主义的三要件,三者竞合时才适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键词】连体人;死刑刑罚;自首与立功;必减主义
【全文】
  一、求解当死刑遭遇竞合人(连体):法律和法官将何为?
  当两个自然人躯体不幸连在一体被称为连体人,有的借助医学可分开,有的不能分开。作者暂且称之为自然人的竞合,作者第一个求解的问题就在竞合人和死刑之间。
  最近有消息报道美国有一对16岁连体姐妹爱好迥异,考驾照时被要求考两次。据报道,现年16岁的艾比盖尔和布莱塔妮是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连体双胞胎姐妹。她们拥有两个脑袋,但共享一个躯壳。据悉,姐妹俩的脊椎在骨盆处熔合在了一起,她们拥有两颗心脏、4个肺脏、3个肾脏、2个胃、一个肝脏、一段大肠、一段小肠、一只膀胱、两条手臂和两条腿,她们还共享着一个子宫和阴道。[1] 这两姐妹驾照要考两次,显然美国当局把他们当两个自然人看待了。这条消息拉动了作者的思维的引擎,作者马上想要是有那么一对竞合人,一天他们(她们)中的一个犯了罪,如按律当判死刑,刑罚如何执行?如是可分开的竞合人,先分开再执行吗?如是不可分开的竞合人又怎么办?法律和法官将何为,法治庄严的面孔是否会流露难色?难道“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博登海默语)。”?求解!
  二、求解自首与立功竞合:恢恢法网是否吞舟是漏?[2]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自首与立功竞合的规定在第68条第2款中,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自首与重大立功表现相竞合的情况规定采取“必减主义”的立场。另据新刑法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标准是“幅度减轻制”。[3]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第68条条第1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适用上有很大的区别,在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在适用刑罚时,无论其自身所犯罪行多么严重,都应考虑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罪该处死的,则至少应当减轻判处无期徒刑,罪该判处无期徒刑的则至少应考虑判处有期徒刑。减轻或免除处罚是绝对性的规定,是必减主义。如果在法定刑以下处理仍然嫌重,则可以免除处罚。立功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责刑均衡的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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