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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实行陪审制度的思考


刘常建


【关键词】人民陪审;现行制度;立法改革
【全文】
  自从我国进行诉讼立法以来,在其诉讼法中都有关于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人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理除某些特殊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规定。事实上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推行这一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对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保证来自基层的人民群众能够参与、监督司法审判活动以及缓解我国司法系统人力不足的实际问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制度在推行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尽管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改革,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不断出现,而且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如何来处理和协调好这些与立法的初衷和本意不相一致的音符,尽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呢?下面就此谈一些我个人浅显的看法。
  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是形式上的意义与实际的意义并存,而不能让其形式上的意义大与实际意义。
  虽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与推行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不辅之以一定的形式,该制度都不能得到很好的推行。但如果我们只是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实际的内容,那么这种制度也很可能得不到良性的发展。那又何谓形式上的意义、何谓实际上的意义呢?
  首先我们来谈形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意义就是根据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实行合议庭评议制度,以使大多数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防止因独任制审判带来的由审判员一人作出主观判断的弊端。只要陪审员到庭了,不管其是否真正了解案情,也不管其是否起到了参与法庭审理的作用。总之我们是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的,最后的判决也是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的。我们试想,在这种以形式包裹下的合议制与独任制审理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再来谈实际的意义应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实际的意义应该是既然组成了合议庭来审理案件,就应该充分发挥合议庭每一个成员的作用。在开庭前首先应让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阅读案卷材料,充分了解案情,这样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才能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判断。在分清是非、理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评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审理。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这点也是十分(至少现在是)有难度的。首先是陪审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年龄差距甚大、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导致了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只停留在形式阶段而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我下面要谈论的第二个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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