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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权——从“孟母堂”事件谈起

  由于个人心智呈现阶段性发育和逐步成熟的内在特征,加之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化在极大地优化了人类整体知识结构、增加了人类知识总量的同时,却使这种“知识增量”的占有和分布呈现“分立性”格局——即哈耶克所谓的现代社会“知识上的构成性局限(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所以,每个人在知识的获取和人格的塑造上,又无不仰赖于外力的帮助、支持甚或强制才能完成。这样,“学习权”一开始就与“教育”构成了密不可分的内在勾联,也成为了问题得以展开的一体两面。“教育,构成了个人为形成其人格,并在社会中过有意义生活不可欠缺的前提”。不过,在学习和教育二者的关系中,学习权或学习权是基础,教育是辅助;学习权是目的和内容,教育是手段和形式;学习权是第一性的,教育是第二性的。没有学习权,教育也就失去了其存在价值与必要性,而仅有学习权又无法自洽与自足。教育成就和保障着学习权,学习权又规定了教育的实施范围和道德边界,二者相辅相成、紧密关联。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现代社会中学习的过程亦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成人的自学和自修亦是一种自我教育),只是,随着心智发育和自主性的增强,个人对学习意义的认识逐渐深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独立性也在不断提升,此间接受教育的被动程度则相应日趋式微,二者呈现此消彼长的运行规律。因此,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学习权又可区分为两层内涵:即不受妨碍地主动学习的自由和经由他人协助甚或强制被动学习即(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受教育权”。笔者以为,“受教育权”这一概念及其昭示的教育理念在描述个人知识探索活动时并不确当且没有普适性,应有区别的慎用:其一,它淡化了学习自由作为一项自由权的固有属性。学习自由强调的是学习的主动性与主体性,而“受教育权”的范畴却暗含了学习的被动性和学习者的被动地位,在这个过程中本应是助成性外力的授教者的作用和权威极易被过分夸大和无限提高,进而形成并抬升为一种权利或权力。这样,学习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就会演变成了学习的义务或负担,协助性外力却从一种义务与责任摇身转化为强制力,主次易位、本末倒置,背离了教育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初衷。其实,“受教育”与“权利”是无法完全和谐统一的,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价值冲突与逻辑张力,因为“受教育”的背后暗藏着一种外在的督促者或强迫者,在学习是在外力强制下完成的情景中,学习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呢?其二,不利于创新精神的培育。“受教育权”语境里有着“受教育者”与“授教育者”双方主体,由于二者在知识、年龄、阅历等因素的分布上极不平衡和对等,所以在受教育者“无知”、“幼稚”和不谙世事等先入为主观念的支配下,授教育者极易反客为主,将引导性、建议性和讨论式教学相长的活动,置换成了强制性、“填鸭式”的被动承受过程。这样,在一个被迫或命令接受经过精心筛选的“知识”,而非自由地探索真理、活泼地反思既有命题和勇敢地挑战学术壁垒的教育氛围里,丰富多彩的知识失去了其应有的趣味和意义,科技创新亦没有了动力源泉和发生土壤,留下的只是一些俯首听命的“真理”执行者。其三,不利于学习者平等观念的养成和人性尊严的确立。学习是一追求真理的过程,也是一个人自我实现的过程。但是,这一切的顺利展开无不仰赖于“思想的自由市场”和独立的文化环境。而“受教育权”这一理论范式却使学习活动置于受教者与授教者力量、地位等过分悬殊的框架内,并且通过授教者的道德优势地位不断地强化这种不平等的机制建构。如是,独立性文化泯灭,服从性文化风长,在工具化、客体化的人才观念指导下人性尊严不张,本就淡漠的民主精神也会在支配理性中不断消耗殆尽。
  不过,“受教育权”这一分析工具极易演变成为支配文化和服从文化的病灶。申言之,“受教育权”也正是支配文化和服从文化在教育领域里的逻辑结果和表现形式。故此,笔者以为,应该用学习自由或学习权概念全面取代“受教育权”概念,特别是在“终身学习”已成为时代发展必然趋势的今天。如果将教育划分为启蒙教育即“成己教育”——认识自己的存在、养成教育即“成人教育”——培养调处群己关系能力和成熟教育即“成事教育”——培养科学精神、实现人生意义的升华,这三个阶段不无道理的话,那么,“受教育”的理念必须随着上述教育阶段的递进而逐步弱化并最终退席。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精确和人们对教育法制本质的认识误区,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都是以“受教育权(利)”范式展开自己的学理探讨和审判实践的,人们只知“受教育权”而不晓“学习权”,既便提到了“学习权”一语也是在“受教育权”的意义上使用的,相互混淆、不分轩辕。而日本有的学者则将“受教育权”视为“学习自由”这一基本人权在实定法上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亦不敢苟同。笔者以为,“受教育权”的概念仅在上述“成己教育”、“成人教育”的阶段即未成年人教育时期才能有限制的和“学习自由”配合适用,而不适宜于“成事”教育阶段即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成年人教育时期,这一时期应该用“学习自由”或“学习权”加以描述。就我国大陆而言,在前高等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学生还未满18周岁,认识能力和学习的自觉性都不强,因此可以在强调其学习的主体性和权利性的基础上,有限制的使用“受教育权”,而在大学教育时期,则只能称之为“学习自由”或“学习权”,不能以“受教育权”概念代替。只有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大量学生考不上大学而不享有这项“受高等教育权利”的事实,否则的话,受教育权既然是人人享有的宪法权利,为何还有竞争性考试的制度安排?而且至今无一例“高考落榜生”状告国家不作为的诉讼出现呢?可见,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周志宏所论:“严格说来,从学习权之保障的观点而言,受教育的权利乃是作为保障学习权之实现而存在的,也是学习权概念的下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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