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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之绪言

  本书认为,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对象至少涉及三部分,其一,关于民事方面的律例,如有关户婚、田土、钱债方面的法规;其二,与民事法相关的法思想、观念与学说;其三,“民事动态法过程”,主要涉及民事纠纷的产生及调解、民事诉讼的启动、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与诉讼心理、官方对待诉讼的态度与对策等区别于静态制度的法律活动。“民事动态法过程”考察“文本上的法律”如何转变为“现实中的法律”,是考察法律运作、法的实效的重要坐标。同单向度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研究相比,整合以上三部分有助于勾勒传统中国真实法律世界更丰富、更全面的立体图像。
  二 视野与方法
  (一)整体把握与官民二元视野
  中国传统民事法的产生与运行同当时整体社会密切相关。它受社会其它诸多因素──民众生活模式、物质生产技术、政治权力安排、地理与物候等因素所塑造。正如张伟仁所言,法制是和一国政治形态、经济体系、社会结构、国民心理、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配合而生,所以我们主张研究任何一个有关法制的问题都要强调对这大幅背景的综合观察和详细分析,以探究这一问题在此背景中的形成因素和演变过程。 当我们对所处的整片森林的范围、方位模糊不清时,那就可能会在寻找某棵树的路上迷失方向。因此,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理应置于其原初历史背景,把握法律与权力特征、社会状态、生活方式、居民宗教、风俗习惯、立法者目的等因素的关系。对中国传统社会环境整体的大致把握,以防止传统民事法研究可能出现的偏差。影响民事法的社会因素错综复杂,本书致力于把握传统社会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民事法分析提供一个更合乎实际研究要求的基础性平台。本书认为,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四个:经济与政治,思想与社会。 其中,经济因素主要涉及传统中国的农耕经济、土地制度等;政治因素主要涉及王朝权力结构及其特征等;思想因素主要涉及影响立法的重要思想、法制与司法主导性思想与民众法律意识等;社会因素主要为家庭组织方式及与此相关的家庭伦理纲常等。以上四个因素融于整个社会,并非独立存在。其中,最主要的是政治性因素。刘泽华认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主体是政治思想和政治文化,主旨则是王权主义。思想文化的王权主义根源于“王权支配社会”这一历史事实。 他还进一步论述:靠武力为基础形成的王权统治的社会,就总体而言,不是经济力量决定权力分配,而是权力分配决定着社会经济分配,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体是权力分配的产物,在社会结构诸多因素中,王权体系在社会的诸种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 “王权支配社会”对包括民事法在内的整个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上述四个因素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国家权力也即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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