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的贫困:中国传统民事法研究》之绪言
邓建鹏
【全文】
本书在“中国传统民事法”这一宏大视野下,以对众多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史例的阐述为基础,选择“财产权利”为考查中心。这是因为,在人们最一般的印象中,中华法系下的传统民众基本谈不上参政、议政及言论自由的权利,人格、健康与名誉等人身权利也在家族伦理色彩之下束缚了成长的空间。与之不同,财产权利构成民众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的必备条件,是诸如生命等其他权利得以依存的基石。在任何时代,正常人天生就有趋于获取、维护和主张财产权利的本能。即使在传统中国社会,私人财产权利意识不但很难因当时的制度、观念或意识形态的抑制消失,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生活复杂化及人口压力增大而日渐强烈。
本书无意构建一个中国传统社会财产权利的完整体系(是否存在这样的体系也是值得怀疑的),而是在前人研究成就基础上,秉承学术继承和批判的态度,分别从以下视角分析秦汉至清代社会财产权利面临的困境:第一部分以传统社会的土地权利为视角,针对通说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乃是土地私有制这一观点,辨析土地的权利状态、以土地为核心的实体性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是否存在,及此种土地权利状态在现代的影响;第二部分以民事诉讼这一程序性法律及司法过程为视角,探讨传统社会尤其是唐代之后,以田土、钱债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案件激增的背景下,私人财产权利通过司法获得保障的可能性;第三部分以传统中国的版权问题为个案,围绕影响和决定法律制度创设及立法过程的各种因素,分析在新印刷术引发大量盗版现象的背景下,创设版权以致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可能性及其障碍所在。为使本书思路、各篇行文中的概念及其范围便于理解,先做如下说明:
一 相关概念
(一)“权利”的概念与范围
中国传统社会不具备近代以来的权利概念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现代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固有之法律思想,素以义务为本位,未闻有所谓权利其物者。 然而,生存的本能促使人们要求自身利益得到他人肯定的评价,以被认为是应有的与正当的,从而获得道德上的依据,由此产生私人权利诉求的意识。尽管作为民法规范的权利源自于西方近代社会,民众对权利的要求在任何社会都存在。 自古流传下来的成千上万份契约文书就是标明私人利益与义务的一种载体。这种利益的要式行为不仅在民间有效,而且可获得官方认可。晋代以来官方印制的红契本身就是以法定形式认可契约的合法有效性。 一旦民众间发生户婚田土钱债纠纷,王朝有可能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甚至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在客观上也通过惩罚被告“保护”了原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