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补充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可以在《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面修改时增加人民监督员制度。
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加或补充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好处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较为容易地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间题。等到这两部法律在大修改时完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可能时间上要长一些。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方案中还是先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最为便捷。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人民监督员法》最终全面完整地将这一制度法律化。与我国较为相似的日本的检察审查会制度就是以国会的法律来建立这一制度的,日本国会1848年7月12日颁布实施了《检察审查会法》。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制定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的四个规范性文件,尤其是2003年制定并于2004年修订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础性的规范性文件,它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第三章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第四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第五章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第六章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及附则,共三十条。从该规定的框架、结构到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该规定是较为完善和成熟的,这就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草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奠定了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有权提出法案的主体之一,所以,它可以分别起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人民监督员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
但无论是《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案》,亦或是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或《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不足以从法律的层面上系统地全面地容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所以,最佳的选择还是制定一部《人民监督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