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和人民监督员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保障。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新的事务,每一项新事务就涉及到开支的问题,例如《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检察院给予人民监督员因履行职责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通讯等费用。根据
宪法原理,国家的预算是法律保留的,也就是说,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执行是应当得到国家预算支持的,国家的立法权和预算批准权都是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的,其他国家机关无权决定预算,也不享有国家立法权。因而,要想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以及人民监督员本身得到相应的资金支持,最好的方法就是有一部《人民监督员法》,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这部法律在国家预算中专项列出这笔开支。虽然全国人大曾经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中也有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内容,但要是把全国人大的批准作为人民监督员工作获得财政支持的法律依据还是非常牵强的。
第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化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提供了先例。人民监督员制度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其相似,都是在司法程序中扩大民主、扩大公众参与以制约公权力(司法权力)的一种制度,所不同的是人民监督员处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工作中,而人民陪审员处于法院的审判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法律化了,因为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法律化了,那么,人民监督员制度又何尝不能法律化呢?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的具体设想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就是将人民监督员从概念到制度都上升为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毫无疑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的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专门制定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因为它制定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如何将这一概念和制度法律化呢?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补充人民监督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如果进展顺利,也可以在该法律大修时写入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