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
王磊
【全文】
从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至今已经3年了。在这三年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工作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歇:一是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的先期试点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探索和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的基本途径和经验。二是2004年8月的扩大试点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依法规范和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这两个阶段的探索,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但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层面,笔者认为应当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层次,将业已成熟了的内容法律化。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的可能性
要想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现有规范的层次,首先必须探讨将这一制度法律化的可能性。这里的可能性指的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或者说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不与
宪法法律相抵触,而且是
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精神的具体体现。
首先,
宪法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
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其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