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
通常情况下,高校职务犯罪从实施到案发一般均在1年以上 ,多数会持续三至四年,甚至更长。与作案时间长相联系,此类案件的作案次数也相应较多,数次以上常见,多则可达几十余次。如此长的作案时间与频繁的作案次数,不但使犯罪行为得以完成,也往往使涉案金额增大——数万乃至数百万,给学校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4、窝案、串案突出,犯罪团伙化、群体化
高校职务犯罪由过去的单人作案居多发生变化,常以分管领导、下属单位、往来单位负责人之间串通一气的方式,结成犯罪团伙,共同实施犯罪,比以往的单人作案更加肆无忌惮。这类案件往往案中藏案,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案带出数案,窝案、串案突出。
5、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大
高校职务犯罪人员因其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往往在实施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犯罪嫌疑人一方面尽量予非法于合法之中,不留犯罪痕迹,使办案人员取证艰难;另一方面,在案发后,犯罪人之间基于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往往订立攻守同盟,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在高校职务犯罪中,高校收受贿赂的案件应该还是大量存在的,但由于涉及行贿人一方的利益,特别是行贿人与受贿人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所以很少有人揭发,使检察机关无从侦查,或者在案发后行贿人不予配合,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初探
1、思想变质,心理失衡、法律意识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校园已非世外桃源,由于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社会上各阶层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部分高校工作人员一味追求物质利益,导致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倾斜,这种当合法的劳动所得不足以满足其日益膨胀的利欲要求时,心理便失去平衡,正是心理失衡,以致于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将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不择手段地收取各种“好处费”、“劳务费”、“感谢费”还认为是正当 “合法”的隐性收入,并将其作为维持生活水平和相对心理平衡的支撑。甚至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支配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使高校的许多曾经是优秀、能干的党政干部、学者、教授走上职务犯罪的不归路。
2、现存的高校管理体制比较落后,本身的结构性矛盾多、漏洞多,诱发腐败的机会多
一是,高校的“校长负责制”自主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
校长负责制赋予了校长相当大的人权、财权、物权,这对于高校的发展本是有利的,有助于高校的快速发展,但少数高校的校长自身的素质不高,没有法律意识,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不依法科学决策,在采用非法的手段为学校“创收”,甚至已经走上犯罪之路,还错误认为自己是学校发展被冤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往往以信任代替监督,教师们的怀疑也难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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