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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迷失与回归

   为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笔者认为,可以前置财产申报义务,同时实行登记保全措施。正如笔者在《债权凭证热的冷思考》一文中分析的那样,应当将财产申报义务前置到诉讼程序之中,并且登记保全。[17]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被告在答辩期间必须如实向人民法庭报告其财产状况。如果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被告申报的财产状况,依法予以登记保全,并责令被告自行保管。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人民法庭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可以让当事人清楚预见可能的审判和执行后果,从而增加对人民法庭的信任,提高人民法庭生效裁判的权威。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实现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回归,即抛弃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以处理非诉事务与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为人民法庭的职能重心定位。人民法庭以处理非诉事务与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为其职能重心定位,能够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化解纠纷、平息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和谐。
  
【注释】  唐德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81页。
笔者所在法院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了“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审判工作思路。
××省××县人民法院(1995)××民初字第56号民事案件,1995年7月23日。因正文不能出现作者单位名称,故以“×”代替。
××市××县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号民事案件,2005年12月12日。因正文不能出现作者单位名称,故以“×”代替。
参见:《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7月10日制定
参见:《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7月15日颁布。
唐德华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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