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人民法庭审理和执行了大量的案件,这固然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现的状况有关,但人民法庭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和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不再是人民法庭的任务,人民法庭职能重心的定位出现一个明显的发展过程,即由处理非诉事务和处理诉讼事务(审判)并重到以审判为重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庭的任务不能脱离和超越于其审判职能之外,其任务应与其作为审判职能部门的性质相适应。[7]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庭处理非诉事务并没有脱离和超越审判职能,充其量只是审判职能的前后延伸而已,而这种前后延伸恰恰是最有效地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最佳方式选择。尤其是在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处理非诉事务,或者说通过非诉手段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可能是为了弥补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之不足,最高人法院在《
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另条规定了“人民法庭可以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但是这条规定在人民法庭工作实践中可以说是可有可无,并不能改变人民法庭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和实际工作做法。
正因为人民法庭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才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无疑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
三、考察:人民法庭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纠纷”被受理为“诉讼案件”
笔者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深有感触,由于人民法庭大多数设置在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庭受理的相当数量的案件“不能成其为案件”,称其为民间纠纷似乎更为恰当一些。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看一下某基层人民法院一个人民法庭2002年至2005年的立案情况,重点考察其立案的案由和立案件数及所占比例: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7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8件、民间债务纠纷案件216件,这三大块案件共计490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71.48%。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债务三类案件仍然是人民法庭案件的重点,不难看出,这三类案件在实质上根本就不能成其为“案件”。
现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8]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处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六种类型:婚姻家庭类纠纷(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房屋宅基地类纠纷、债务类纠纷、生产经营类纠纷、邻里类纠纷、损害赔偿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