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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迷失与回归

   同是一个案子,“调解就赢,判决怎么就会输呢”,如果这个案子调解不成判决的话,在当事人看来,那肯定就是司法不公正的最直接体现,而且可能在那一方百姓的眼里,也无疑会造成永远也抹不平的“伤害”。本案虽然是调解了,但毫无疑问,这样的结果会影响被告对法律、法院、法庭、法官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明明判决会胜诉,凭什么要“调解”我输?
   另外,涉及到案件的执行,在人民法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律师甚至法官说出这么一句话:“多得不如少得、少得不如现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说这句话在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在人民法庭,或多或少成了当事人、代理人的“诉讼指南”。
   从人民法庭审判实践中的上述两个案例和执行中的俗语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人民法庭受理、审理和执行的一些案件不适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者说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效果并不好。
   笔者试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对于当前人民法庭囿于审判机构性质而以审判为重心的职能定位进行肤浅的考察,同时以化解纠纷、平息矛盾作为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价值取向,提出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回归的思路,以期抛砖引玉。
   二、迷失:人民法庭职能重心的历史与现状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能重心的定位有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草稿)》,其中规定了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五项:一是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如果违背政策、法律、法令的,应当纠正或撤销;三是进行政策、法律、法令宣传;四是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五是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事项。[5]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各人民法庭基本上没有判什么案件,人民法庭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法律、处理信访,大量民间纠纷真正做到了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也是当前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渊源,其中规定了人民法庭的任务包括四项:一是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审理经济案件;二是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三是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四是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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