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的迷失与回归
杨建明
【关键词】人民法庭;职能重心定位;回归
【全文】
一、引言:审判实践中的案例和问题的提出
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以其深入群众、服务人民,充分体现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而著称于世,深得民心。[1]长期以来,人民法庭植根基层、面向农村,处在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前沿、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在人民法庭当前的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其职能重心的定位似乎是迷失了自己应有的方向,走入了以审判为中心从而以多办案为目标的误区。[2]
笔者在基层人民法院工作,曾经在人民法庭工作了七年。对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有一些感性的认识,其中有两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至今也难以忘怀。
其一,[3]这个案子涉及到三个人:案件原告徐华琼、被告王武荣,案外人王福权(即被告王武荣之子)。案情也极为简单,徐华琼与王福权为农业生产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中徐华琼致伤了王福权,王武荣因向徐华琼索要其子王福权的医疗费未果,一气之下损坏了徐华琼的锄头1把和电扇1台。结果徐华琼反而先诉至人民法庭,请求王武荣赔偿其财产损失200元。被告王武荣在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不同意调解解决,并坚持要求原告徐华琼先赔偿其子王福权的医疗费,然后自己才同意赔偿徐华琼的财产损失。
由于本案原、被告之间是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原告徐华琼与案外人王福权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件事情的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反诉不能成立,且案外人王福权也未提起新的诉讼。在无法调解下,人民法庭依法判决被告王武荣赔偿原告徐华琼财产损失200元。对被告王武荣提出要求原告徐华琼赔偿其子王福权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在本案中未作处理。
判决后,王武荣一直不服,但又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后,也不履行义务。对此,承办此案的法官反复给其讲解法律规定,多次深入案发现场做王武荣的思想工作,但都无济于事。后来,人民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执行,在执行中王武荣暴力抗拒执行,被人民法院拘留后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庭最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才得已执行兑现。
这个案子判是判了,也执行兑现了,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还一直在我的脑中萦绕,常常引人深思:一个简简单单的案子,为什么人民法庭判决了会引起当事人如此强烈的不满、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是人民法庭的司法不公吗?是人民法官的作风粗暴吗?显然都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呢?
其二,[4]审判实践的案例往往能够更好地说明问题,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起普普通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唐兴文诉至人民法庭后,承办此案的法官在向被告唐小雄、唐顺安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被告唐小雄、唐顺安明确提出自己愿意赔偿原告1000元,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有调解结案的希望,遂把被告唐小雄、唐顺安的想法告诉给了原告唐兴文,可唐兴文不同意调解,提出“想看一看法庭是怎么开庭的”,结果人民法庭只好开庭进行审理。通过开庭审理,整个案情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原告唐兴文举证不足,人民法庭如果依法判决的话,原告唐兴文就会败诉。承办此案的法官想再调解一下,遂征求被告唐小雄、唐顺安的意见,结果被告唐小雄、唐顺安不愿意调解了,因为他知道原告唐兴文会输掉这场官司,搞得人民法庭很是为难。为了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此案的法官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强行”调解,当然案子最后也调解结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