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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思想

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思想


尹田


【全文】
  在16日下午召开的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表示,中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必然要求物权法应当坚持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基本思想。
  尹田教授说,中国经济社会存在各种权利主体。就所有权而言,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中国公民的所有权,还有外国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如果财产属于一个企业法人,还会存在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就他物权而言,无论是对于土地的各种用益物权,或者是对于动产或者动产的各种担保权,都可以为国有企业、其他企业或者公民个人所享有。也就是说,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利益。这样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对各种各样的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物权法应不应当平等地、一视同仁地予以法律保护,比如对一栋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和一栋属于普通老百姓的商品房,一个是国家所有,另一个是私人所有,在物权法的保护方法上,如果涉及到这两种利益、两个房屋,它们的利益发生某种冲突的时候,是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还是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果这两栋房子相邻,由于通行、海水、采光等等发生了利益冲突,这时候物权法究竟是应当依照平等的原则去处理和协调双方的冲突还是有所偏袒?
  尹田教授认为在讨论物权法草案应不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个问题之前,有两点是应当明确的。
  第一,现行的《民法通则》一开始就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那么,主体的平等首先就是财产平等,而物权法不过就是民法的一个部门法,因此物权法规定的财产关系范围,不应该超越民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具体说,物权法应当规定的不可能是我们社会中的一切财产关系,而主要应当是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主体地位平等。反过来说,如果某种财产关系存在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一方命令另一方有特权和优势,这就不属于民法和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认为脱离民法原则去谈物权法原则,脱离民法的对象去谈物权法的对象,也就认为物权法应当具有解决已经财产纠纷问题的功能,以至于认为民法具有解决一切财产问题的功能。而在这种情形之下来谈物权法该不该平等保护,民法该不该平等保护,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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