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适应国际商业需求 担保手段有突破
江平
【全文】
在16日下午召开的
物权法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民商法学家江平教授表示,新的
物权法适应国际商业需求,在担保手段上有突破。
江平教授说,新的
物权法包含五个精神:
第一,财产权利的平等,私人财产的保护主要是靠
物权法保障的,而国家财产的保护是多种手段,还有国有资产法,还有其他的法律。所以,在
物权法中即使着重提一提私人财产的保护也不为过,因为私人财产主要靠
物权法保护。当然,现在国有财产还写了很多条,但是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确实更容易一些。
第二,
物权法的精神是土地关系的稳定,虽然我也曾经提出过对于现有的土地关系能够开放一点,能够更改革一点,但是终究要看到中国土地关系的复杂。
物权法确定了四种土地用益关系,而最根本的是土地承包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说反复征求意见以后,基本上采取了比较保守、比较稳定的写法,有利于当前农村整个土地关系的保持。特别是有些地区像广东、浙江,由于它的地区的特点,对于土地管理做了某些开放性的管理办法,应该说也可以允许作为土地管理的法律。我觉得在土地关系方面,做了很重要的有利于私人财产的保护,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后,上面的房屋所有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自动延长。
第三,这次
物权法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群体关系的明细。要特别注意在
物权法里的群体关系。所谓群体关系就是私人权利的连接和通过,在社会里不见得每一个人的私人权利都是在那儿单独行使,所以就形成了三种特殊的关系,一个是共同关系,一个是相邻关系,一个是建筑物区分关系。共同关系在我们这儿体现为共有,这是古老就有的,主要还是在加强这种关系。相邻关系现在不仅在农村,而且在城市有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相邻关系之间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现在城市里的区分关系,不仅在业主之间,在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和其他的方面,有些权利力求明确。在群体关系里我们如果采取原则模糊的写法,就容易产生四权之间发生连接、发生冲撞的情况,我们就失去一个能够解决的标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致力于把这三种在当前可能发生一些冲突和矛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关系中的权利的连接和碰撞做一些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