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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态度: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表达与实践

  国家禁止民间收债,原则上禁止强力型私力救济,此为国家公权力之体现;作为补偿,相应提供适当的司法服务,此为国家职责。若国家未充分履行此职责,则其垄断纠纷解决服务的权力亦应打破。而公权力没有也不打算垄断一切纠纷解决,那对维护国家权威和社会秩序毫无必要,国家垄断的只是可司法纠纷的终局裁判权,且私人还可合意将争议交给民间机构解决。国家投入司法的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而需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补充。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若导致更剧烈冲突,且影响社会秩序,则可纳入司法框架;若太平无事,则于国家、于当事人何乐而不为呢?而通过国家解决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引发的纠纷,又从另一侧面展示了国家权威,并明确提出社会对国家的需求,即私人之间无法解决的争执还得诉诸公力救济。这从反向构成国家对私人的训诫:“我早已宣示,禁止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现在(出了问题)不是还得求助于我吗?”外在形式与真实意思常常矛盾,嘴上说“不”未必等于心里不乐意,国家对民间收债的明示政策与其真实意愿并不完全一致。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的存在,并实际上利用了它们的纠纷解决功能,以此矫正欠债不还现象的蔓延和法律机制的无力,悄然且窃喜。(注:欠债不还现象普遍决非国家本意,而是国家能力和法律机制有问题。国家须保障欠债还钱,因为如法律纵容这种事实上的财富再分配行为,人们就没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有人都会想方设法欺骗和掠夺,社会将秩序混乱。故法律规定欠债还钱实际上是保护产权。保护不力并不等于不保护,国家对民间收债一定程度的默认,实际上是在利用社会和私人的自治功能。)
  虽然私人介入国家垄断的纠纷解决事务,进入司法权领地,对国家和司法权威有一定影响,但这为其积极效应所抵消,因为私人对纠纷的“摆平”从另一角度重建了国家权威——国家通过默许私人解决纠纷而实现国家权力的渗透,社会冲突得到一定化解,社会秩序得到一定维护。透过国家严厉的外表,我们忽然悟到,国家对民间收债此类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似乎有一种“隐秘的需求”。它表面上禁止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事实上却暗渡陈仓。这种对私力救济适“度”的政策,可以视为一种国家的统治策略,是国家通过私人行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技术。从这一视角而言,私力救济并不与公权力完全对立,而作为其有效补充,并构成国家权力的末梢和延伸。这种公权力的私人网络可谓一种国家通过私人实现公力治理的高超艺术。
  收债人不过希望通过收债获取收益,债权人旨在希望权益得以切实保障,债务人合作主要是因不愿太过冒险。而所有这一切,国家其实都尽在掌握之中。既如此,国家又何必规定禁止民间收债呢?合理解释是:国家不愿意明确倡导当事人寻求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原因主要是策略性的,(注:见下文有关执法折扣的分析。)因为明确倡导可能损害公力救济权威,令社会制度显得不太“文明”,国家有失体面,同时可能导致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行动超过了一定的量的范围,演化得过于激烈,诱发社会秩序动荡,而超出国家默认的限度。使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保持在恰当的限度内,也是国家治理术的一部分。可见,私力救济不仅是一个法律、经济、社会问题,而且还是政治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本文尝试的一种纠纷解决的政治学维度。
  国家这种治理术还有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根源。梁漱溟在对比中西文化时曾提出,在个人、家庭、国家和天下四个层次上,西方人更重个人和国家,中国人更重家庭和天下。(注:梁漱溟:《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331-332。)西方政治传统是民族主义的。而中国传统理想是“天下主义”而非“民族主义”,(注:李慎之:“全球化与中国文化”,《太平洋学报》,1994年第2期。)这与中国独特的历史道路有关。传统中国长期未形成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但民众却一盘散沙,“以至连打仗都不像个样子”。(注: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页247。)时至今日,国家仍很难做到政令通达,令行禁止,普遍现象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国家允许民间收债、私人侦探、私人罚款等情形,则可能令这些私力救济现象过分膨胀,从而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国家在法律规则的过度性方面就走得更远些,这可视为一种基于国情的治理策略。
  另一方面,许多民间收债人也与国家的态度遥相呼应。就实证调查而言,陈鸿强民间收债便如同一幕戏剧表演,直觉引导他与幕后的国家配合默契,从而构成一起国家与社会间默示共谋的精致案例。国家事实上为民间收债确定了一个边界:不得采取组织的形式,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不损害社会秩序。陈恰是在这一边界上轻盈行走的“艺术家”。他十分清楚自己的行动边界——决不会因收债使自己受伤害,包括被法律追究或招致对方报复。在行动中他始终贯彻上述原则,这是一条从模糊逐渐清晰的原则。十多年的经验告诉他,应小心把握分寸,在实现收债目标的前提下,不让官方抓住任何可干预之籍口,不使收债成为影响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的“事件”。但也不必过于谨慎,因为要做到“踩线不越线”,对他而言似乎并不复杂。国家事务千头万绪,“小菜一碟”通常不会引起国家关注。在各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陈如鱼得水,在收债实践中累积了与国家之“猫”游戏的高超的博弈艺术。归结起来,这是一种“非问题化”技术。(注:这一概念受应星的启发,他描述了农民上访的“问题化”技术,只有发生足够重大的“问题”,农民要求才可能为上级重视并得以满足。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三联书店,2001年版。)因为他的行动只有出现“问题”,才可能进入猫的视野,而由于这只大“猫”要防范的“老鼠”太多,故“问题”还须足够重大。他心中有数,当问题成为一种怎样的问题时国家才可能干预,他还掌握了一定的技术可促使收债行动中可能的问题消解或细微化。他是一位穿梭于情、理、法之间、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聪明的粗人”,其策略正是毛陈东游击战略的活学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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