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说过:“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他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拆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苏力无疑在扮演着这样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尽管《道路通向城市》一书的导读认为苏力的研究只是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社会科学解说”和“经验研究”,是“对规范性法学研究的补充”。但是苏力的方法论,带给我们的却是前所未有的震撼。边缘和中心,本来就是相对的。主流和非主流,也可能是时间的问题。他似乎从来“无意追求全面和正确”。或许,在苏力看来,与其说一些正确的废话,还不如往一潭死水里扔一颗石块。在他看来,中国法学在这个社会背景下正在发生重大的也是痛苦的转变,“假以时日,再过十五年到二十年,我们再来看看,一个新的学术图景可能已经形成了。”苏力有一次如是对我说。
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曾经提醒我们注意乡土社会中的习惯与规则,注意习惯法对于国家法的规避与抵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或许他也已经看到,所谓的熟人社会正在并将要渐渐解体,城市化的过程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在商品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趋于频繁的时代,习惯与情理的统治也会渐渐地让位于规则之治。苏力没有明确地说,但是我隐隐感觉到,“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已经表明了他的一种倾向。或许,城市代表着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和制度架构,需要一种更加严格的规则之治——这就是现代法治的精神。
但是,苏力也是冷静的,他对于法治的“意识形态”保持着深深的警惕,他担心一些所谓的法治建构学者,把中国的法治未来引向歧路。“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它所要回应和关注的是社会的需要。”因为,“法治的惟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道路通向城市》31页)可以说,苏力对于国家的立法是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距离的,甚至对所谓的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经验抱有怀疑。并不是说他反对西方法治的进路,而是认为这种进路不一定具有普适性,对于中国的问题应该更多一些细致分析,而不是大词建构。西方法学那一套标准、原则和理论,并不能作为我们的预设和先验,而只能是分析的一种思路。如果正式法律制度和中国社会现实之间存在断裂,那么选择前者并不必然达到法治的可欲效果,反而会造成法治尴尬。在《道路通往城市》里,苏力已经流露出对时下“法治乌托邦”理念的批判,这体现了他对法治社会“悖论”的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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