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看这第一个原则——坚持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作者在教科书中没有进一步展开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也许就作者看来,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可以看出作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作为一种矛盾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其潜台词似乎暗示其他诉讼,如刑事诉讼是解决敌我矛盾的,过去的刑事诉讼教科书有这样认识的,现在已经鲜见。
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划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是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强调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年代的产物,源于毛泽东的《矛盾论》。从当时的背景看,这种划分的积极意义在于避免将两类性质的矛盾混淆起来,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很容易导致敌我矛盾的扩大化,将人民内部矛盾视为敌我矛盾。在这个意义上,矛盾性质的划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关于矛盾两分法的问题就在于这种划分是以敌与我为划分根据,且为两极化的简单划分,即非敌即我。问题在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就是有关民事权利的纠纷,与纠纷矛盾的性质没有任何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完全谈不上“敌我”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根本就没有“敌”,也就谈不上“我”的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前初期,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斗争,像堂·吉珂德那样习惯于与我们的假想敌进行无情的斗争,因此,提出民事诉讼不要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也许是有意义的,但现在依然还以这样的思维方式思考民事诉讼还有什么意义呢?在
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我们应该去思考如何贯彻落实
民事诉讼法,如何平等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使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而不是继续沿着过去阶级斗争的思路去思考民事诉讼的问题,只有在强调阶级斗争的时代,才会将民事诉讼与阶级性联系起来。
其次,将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无疑也是原来思维轨迹所划出的痕迹。坚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所提倡的一种政治路线,其基本点是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坚持群众利益,对于一个政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有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但在认识
民事诉讼法时,依然谈
民事诉讼法是否坚持了群众路线的原则,确有牛头不对马嘴之嫌。民事诉讼的对象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涉及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双方均为了维系自己的利益而起诉和应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诉讼上的攻击和防御,与群众路线没有什么关系。既然没有什么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会将群众路线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联系起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