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修正与观念的修正
张卫平
【全文】
当下人们都认同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应当予以修改的这一观点,立法机关也已经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了立法规划之中。虽然尚未进入“官方”正式修改的“组织”阶段,但在民间,人们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议论已经渐入高潮,甚至在文本方面,有的已经拿出了修改建议稿。
对一种工具的改进和完善,通常是根据人们的需要进行,但如何才能满足人们对工具的需要,对工具如何进行改进才是最有价值的,无疑与人们的观念认识有关,包括人们对特定工具的特性、功能、效用自身的认识。对工具特性、功能、效用的模糊和错误的认识都会影响对工具的真正改进。因此,笔者认为,在《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的观念认识恐怕也应当修正和清理一下,否则,在滞后的观念认识之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难有大的作为。我们应当认真反思一下,我们对
民事诉讼法的认识是否也滞后于社会的实际,是否存在着模糊,甚至错误之处。
教科书通常代表着学界的主流认识,至少由于成为了教科书,其中的观点对社会也就具有相当的影响,并容易为社会所接受。因此,教科书上的观点和认识反映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认识,按照这一认识,作为《
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也自然能够反映人们对
民事诉讼法的认识。近来,由于撰写教科书和研究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需要,关注了近些年来出版的
民事诉讼法方面教科书(最近的是2004年出版)在这方面的议论,这才发现,一些教科书的相关议论依然还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这无疑使笔者颇有些吃惊。例如,在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特点的问题上,不少教科书都提到了这样两个特点:坚持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原则;坚持了群众路线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值得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