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下)
张卫平
【全文】
三、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比较分析
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司法裁判的一种具有特色的制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英美法系的诉讼传统和诉讼观念,尽管在英美法系并非每一个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制,但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美国的
宪法第3章第
2条第3项规定:“所有犯罪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陪审”。 第6条规定:“被告人接受在预先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地区, 进行的公平陪审,且迅速、公正裁判的权利”。
宪法修正案第
7 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在20元以上时,当事人有接受陪审的权利。”除美国以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都实行陪审制。相比较而言,美国的陪审制最为发达,运用最为频繁,也最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和法事务家所关注。
陪审的基本理念是让公民直接参与审判。公民不只是参与立法还要参与司法。而且,依照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托马斯·杰弗逊的观点,法的实施比法的制定更为重要。陪审的初期形态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已经出现。但多数人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发端于英国。英国从十世纪开始实行陪审制,到十三世纪得以推广。在最初的陪审制中,陪审员并不具有独立的判断事实的地位,陪审员既是事实的判断者,又是法律适用的判断者。十七世纪以Bushell s case案件为契机,陪审员的独立地位得到承认。美国则是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后,陪审员与法官才有了对案件判断的明确分工,法官只管法律的适用,不司对事实的判断。
陪审制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陪审制一般只适用于普通法的案件,适用衡平法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但刑事案件有所不同,除了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都要适用陪审制。所以,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陪审制,就必须首先判断该民事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普通法,不过,从发展趋势观,这种区别的重要性正在降低。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司法都有所不同,各州陪审制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陪审员的数量、陪审议决的方法、候补陪审员产生的方法、候补陪审员的免除条件、在陪审中陪审员能否记录等等方面都有所差别。按照传统的作法,小陪审的陪审员人数通常是12人。但最近在许多情况下,只有6名陪审员也被认为是可以的。 传统的议决方法要求陪审员全体一致同意才有效。近来10比2、9比3也被认为是有效的。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8条就规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作法也是可行的。但一般情况下,多数与少数的比例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