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上)
张卫平
【全文】
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则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已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运作方式。但因各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的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构造和体制也就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如果一国与他国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比较接近,则民事诉讼的构造和体制差异也就比较小。相反,如果相互之间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构造和民事诉讼体制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诚然,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看,各国之间影响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基本因素的差异性在不断缩小或者扩大时,各民事诉讼体制之间会逐渐趋同或进一步拉大其差异。不过,由于文化本身具有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功能,所以,民事诉讼体制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存在形式,相互之间也会相互作用和影响。从发展过程而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总的趋势是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在不同程度上的趋同。实证的例子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相互借鉴,从而使民事诉讼体制的共性越来越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三大法系是世界上涵盖面最广、也最为法事务家和法学家关注的法系,同一法系中各国民事诉讼体制由于所在法系的共生因素,自然形成更多共性的同类性民事诉讼体制。也决定了各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彼此之间的类型差异,三大法系相互之间差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也反映在程序法中,笔者曾经在1993年《外国法学研究》第一期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该文侧重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没有触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者之间的比较,文中更多地是谈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共同点。本文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可以说是对外国民事诉讼体制研究的补充,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的比较研究》一文的姊妹篇。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源流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一般性差异可以说是历史过程的差异,而某些差异在孕育各自法系的母体中就已经存在,因此追溯两大法系的源头,在源流中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差异,找到彼此不同的“遗传基因”,有助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和把握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理论的本质和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