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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对,但……

不反对,但……


张卫平


【全文】
  如果要列出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当下十大热点问题的话,我相信公益诉讼应当在其中。公益诉讼成为热点问题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和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公益”由于本身就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也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环境污染、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不断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时,人们也自然要问如何维护公益的问题,包括救济手段和措施,也自然会想到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通常认为,如果法律具体规定了超越个体利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那么建构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体制在理论上是没有障碍的。逻辑上,当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就应当有人通过法律途径使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获得救济。设置公益诉讼的启动、诉权的行使、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实现也就成了民事诉讼法学者以及其他相关学者热烈讨论的问题。有的人认为我是反对公益诉讼的,其实并非如此,但我主张在热情关注之中,也应当冷静地看待特定环境之下的公益诉讼问题。
  公益诉讼的确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国外公益诉讼的兴起与其相应的体制环境有关。在市场经济调整占优的国家里,由于市场体系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本身是不起作用的(这是因为在市场体系中,市场主体通常只会考虑自己行为的私人成本与效益,而不会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即存在着市场的“外部性”或“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一般认为只有通过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但由于西方国家普遍担心政府干预过多会影响市场的作用,导致在经济效益方面发生“政府失灵”的情形,因此政府干预相对强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社会强调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国家强制,公益诉讼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而且强有力的司法体制和充分法治环境也能够支持其实现公益诉讼。与此不同,我国是一个政府干预相对很强,且司法相对比较弱的国度,试想一下,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对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的维护都无所作为时,司法手段会比政府的行政手段能更有所作为?公益诉讼有可能反而使司法机关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公益诉讼中司法机关的裁决就有可能成为“画饼”,在特定的体制环境中,公益诉讼也同样具有乌托邦的色彩。在不以权力相互制约为主的国家权力结构中,代表公益的其他机构和组织一旦提起公益诉讼也必然导致权力机构之间的冲突,并由此形成一种违背现实中权力统合构成的尴尬局面。我们不可忘记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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