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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与宗教关系解读

  但对不信仰终极真理的人来说,对于只相信科学和无神论的人来说,这个结论是否也适用呢?对于那些只相信实力、只相信通过政治和经济手段就可以维持统治的人来说,这个结论是否合适呢?
  答案是清楚的。历史已经证明,人民不会长期地、违心地拥护某种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除非他们认为这种制度代表着真理,具有不可动摇性、具有神圣性,是他们发自心底的、真诚的信仰,与他们所认为的最高真理、价值观是一致的。如果真是这样,人们就可以自愿地为捍卫这种真理、这种制度、这种信仰献出生命。(江姐相信共产主义,真正的相信,所以竹签子扎进手指头也不投降。所以,许多志士仁人才会为了信仰、为了主义而献身。)
  换句话说,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理念发生了不可分割的关系时,只有当法律能够产生出某种社会效果、符合人们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时,它才能得到信任、继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称为是正义的、公正的法。而评价法律公正性(正当性)的标准,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需要来自法律之外的社会评价体系。这就是与终极真理、绝对真理联系在一起的宗教道德传统。反之,如果法律没有信仰作基础(不论你把这种信仰叫做宗教还是什么主义、什么意识形态)其效力一定是功利的,是不完全的,不长久的,是“形同虚设”的。
  除此之外,法律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还有另外的几个重要表现方面,这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通过这四要素,法律与宗教与绝对真理建立了联系 [这里不展开论述了]。
  总之,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不能分离,人类社会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不能没有宗教、没有信仰,没有了信仰,人类就失去了方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西方国家目前的法律越来越倾向于功利化,失去了信仰,因此他要恢复对法律的信仰。显然,这个问题对西方社会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也许有人说,你讲的这个法律对宗教的依赖关系只适用于西方以宗教为信仰的国家,不适用于中国。那么,中国是否是一个例外呢?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问题。
  三、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始终没能在人们的精神世界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没有宗教与法律融合的印迹。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因此与西方法律不同,中国法律大量融进的不是宗教而是伦理。因为没有宗教的教化,反之又有功利性伦理的消解,所以中国法始终没有像西方法那样升华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正如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所独创也”。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但另一方面,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对法律的理解,如果从深层次上看,并没有与宗教分开。中国法律的根基并没有绝对的独立于人们对超验目标、终极真理的信仰之外;中国的法律同样需要一个终极意义上的合理性。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封建统治者设立的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仍然需要借助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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