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商法独立后会面临民法、经济法或其他部门法的挑战,但是,商法无论在其适用对象、适用方法、特征层面上,还是在其原则、价值层面上,都与其他部门法大相径庭。商法独立后所面临的挑战,恰好为商法的完善提供了弥补的契机。这不但不会动摇商法的独立性,反而会为构建商法独立的框架“增砖添瓦”,使之更为健全与完善。
四、商法独立对中国的意义
现在,我们可以明白,西方文明的发达,与商法与商意识的完备存在着莫大的联系。但是,反观中国,由于长期以自然经济为经济基础,以儒家思想为主流文化,奉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适用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再加上“官本位”的传统作风,商人尚未获得与其社会贡献相当的社会地位,商法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近20、30年来,市场经济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向全球化、科技化、复杂化方向发展,市场对商法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再不能凭着简陋的商事制度、用民法的基本意识甚至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解决商事问题。市场强烈地呼唤现行中国的商事立法模式及技术水平的调整与提高。商法独立对中国的意义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这是因为商法是市场经济原则的制度落实,它奠定了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制度。没有商法,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没有稳定的市场经济制度。
2.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众所周知,经济层面上的改革与发展必然最终会牵涉政治体制的变动。商法独立与完善所带来的经济层面上的进步,必将推动中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完善。这是无庸置疑的一点。
3.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推动当代中国思想文化观念的变革。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市场经济体制创建之前,我们的理论观点及其所形成的思想文化意识都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或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基础之上;人们的权利观念、法制观念颇为淡薄,价值取向单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对人们传统思想文化观念产生了猛烈冲击,它促进了人们的思想革命。然而在商法制度确立之前,在商法的精神被人们普遍接受之前,这种思想变革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商法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展现在人们面前,落实到现实经济生活之中,将一整套新原则、新观念、新价值标准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它正悄然推动着当代中国思想文化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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