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法独立性之表现
我们从商法的历史发展轨迹中可以看出,其独立性之表现大概可分成三个阶段,即:商法独立性的基础形态——中世纪的商人法;商法独立的中间形态——初期的国家单行商事法典;商法独立的高级形态——商法的法典化。②由此可见,商法的独立,是存在着历史的必然与客观现实的。今天我们研究商法的独立性问题,离不开对它的历史与现状的研究。二十世纪世界商法的进程表明,商法在各国及国际上都占有重要位置,发挥着杰出的作用。只要一个社会还存在着商品经济,还需要借助是市场手段刺激和稳定经济的发展,只要还需要使用法律手段保护和调整市场活动参与主体的正当权利,商法就永远不会失去它的价值和意义。
二、商法独立后所面临的挑战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如何把握商法与民法及其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即如何认识商法的独立性,这是二十世纪以来商法理论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前途与命运,因此,它首先引起了法学家的极大关注,自二十世纪以后,商法的独立地位面临着“民商合一”和“经商合一”的两次挑战。
(一)“民商合一”对商法独立的挑战
商法从民法中分划出来,构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体系,成为法学的一个部门,这是十九世纪法学发展的大成就,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尤其对经营活动之规律、特点在理性的基础上有了更为深刻认识的结果,是法律技术与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十九世纪下半叶,在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世界各国中,兴起了一场大规模的、蓬蓬勃勃的商法典,商事法规的编纂运动。这场运动的兴起是新型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模式的必然结果,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产物。但到了资本主义经济转变时期,与发达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相适应的各种经济组织和经济管理手段还不十分成熟,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之后,新经济活动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在这一时期表现得还不十分明显,加之立法技术上尚存在许多问题,因而这一时期,虽已出现了大量的商法典和其他商事法规,但商事立法本身并不成熟,法律中的矛盾、漏洞,规范的不严谨,体系上的缺陷,以及其他弱点比比皆是。虽然到了十九世纪末期和二十世纪初期,各国原先所制定的商法典和商事法规普遍多次被重大修订,有的甚至被重新制定,但是商事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商法本身理论上的弱点并没有被完全消除,相反,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有些弱点和矛盾则暴露得更为明显。这样,到了二十世纪上半叶,当一些弱小国家和一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不十分成熟的国家力求重构本国法律体系时,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有无必要在民法之外另立商法。少数国家一反十九世纪已成定局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实行民商合一,将商法并入民法之中。①
(二)“经商合一”对商法独立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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