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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独立性

  众所周知,古希腊、罗马地处南欧,地中海北岸。希腊境内多山,多岛屿,平原又少,只占希腊国土的五分之一。其中可耕地不仅少,而且贫瘠,多砾石。气候受地中海影响,夏季炎热少雨,河水干涸,因此,农业难于发展;而地处亚平宁的罗马,虽然在西部有些平缓之地和小片平原,土质也好于希腊,但和发源于大河文明的中国、埃及、印度来说自是无法相比的。因此,当古代希腊与罗马的先民们,从在此定居时起,便不得不在优先发展适于山地、坡地的畜牧业和种植橄榄、葡萄、果树业外,面向多种经营,并开发利用与这些产品相联系的皮革、毛纺织、榨油等手工业。为了调整这些活动与秩序,关于“商”的规则便因此形成,而经世代积累,其商意识与商制度较之东方尤为发达。而在东方,以古代中国为代表,其文明最早主要孕育与黄河中下游的旱作区。这是一个非常有利于人类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而又因农业生产有着自身的一些规律性:如春播、夏种、秋收、冬藏,一家一户,同族同宗;男耕女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周而复始等。这些便决定了我国古代先民们的生活方式与血缘关系,较少受到商品经济的侵蚀与冲击。①故其商法不发达,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对商行为调整的无序性,对商主体保护的软弱性。
  由此可见,东方农业社会的封闭、保守,商业的不发达,进而导致了经济的不发达,科学的不发达,与在立法重心上力主以法律抑制商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关系,与商人这一特殊的经济主体正当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西方社会现代商业的繁荣,乃至于整个经济和科学的发达则在很大的程度上仰赖于法律对商人以及商行为强有力的保护,仰赖于商法的发达。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事活动,是以国家干预为中心,还是以商事交易主体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这既是立法的起点,也是立法的目标所在。这也许就是我们在研究商法历史中所要做出的首要思考。
  上述主要涉及商法的间接历史渊源。其直接的历史渊源,依通说而言,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诸自治城市。从中世纪到近代初期是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商法的起源时期。在该时期,伴随着商业文明的复兴与进展,一个以自由、公平、权利为核心和本质,以商人和商行为为特定对象的新部门法逐渐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出来,并从观念到制度过渡日趋完善。就法律渊源而言,近代商法的最早起源是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的章程、条件,商事和海事法院的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习惯法,以及国王、领主乃至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从十九世纪初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法体系的建立和完成时期。这一时期,随着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欧洲各国出现了规模庞大的商法典编纂运动,并产生出以《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商法典。到了二十世纪,传统商法在现代社会时空背景下不断发展与完善。但这一时期商法的独立性却经受了极大的考验。今天,商法并没有像有些学者所预言和描绘的那样正一步步地走向衰落。相反,它不仅在各国法律体系以及国际法律秩序中占有重要地位,而且也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地注入新鲜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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