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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独立性

论商法的独立性


杨海洋


【摘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何确立商法的地位,如何把握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商法理论中最为重要和基础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集中表明了商法的价值,决定着商法的命运与前途。本文拟在考察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商法独立后所面临的外部挑战和商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及客观现实的基础上,揭示商法的价值与独立的意义,并以此为中国商法理论研究之借鉴,呼唤中国的商意识,实现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进步。
【关键词】商法 地位 独立性 价值
【全文】
  引言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不管是否采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传统上商法都被作为私法之一部分与公法的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明显区分开来。然而,对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确切关系,至今未能形成一个令人信服的较为统一的认识,在制度层面的安排上也显得较为混乱。在我国,关于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或者说商法之于民法的独立性问题,也存在着很大争议。一般认为,商法的独立性包含两层含义,即商法学的独立性和商法部门的独立性。①关于商法学的独立性,法学界有着较为一致的看法,②故在此不作讨论。关于商法是否具有部门法的地位,则一直争论不休。其中就有学者撰文表示了对商法的困惑,③而这种困惑至今成为人们的迷团。因此,为了解开人们心中对商法是否可以独立这一“心头之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并最终得出商法应该独立的结论。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及独立性之表现
  既然要了解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那么首先必须对商法形成的历史有一个概括的考察。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着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表现。
  (一)商法独立的历史轨迹
  一般认为,现代商法的直接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而它的间接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在此,首先要明确一点,在历史上商法作为调整商品交易的法律,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只要有商品交易,就有调整商品交易的法律。从这一点上说,中国古代社会也由国家调整商事活动、管理商业的法律。但是,当我们比较东西方商法的历史轨迹时,我们可以发现,东西方社会,其对商法的态度是极不一样的,立法的重心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究其原因,还得从其所处地理环境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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