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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与物权法起草者郑重商榷——难道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归属约定”不是违反宪法吗?

再次与物权法起草者郑重商榷——难道物权法草案规定“车位归属约定”不是违反宪法吗?


梁剑兵


【关键词】物权法草案;车位归属约定;违宪
【全文】
  在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辩论中,虽然民法学者们反复辩解,但依然不难从草案中找到违宪的相关证据。我们不妨以物权法草案对建筑区划内车位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为例证进行剖析。
  物权法草案在第二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不难发现该规定实质上是为开发商将车位作为商品(即所有权客体)出售给购买车位者提供合法根据。但是,我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上述宪法规定来看,小区内的车位(不含车库)实际上是国家所有权指向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说,只要小区建筑定着其上的土地是城市土地,就不存在该“宗”(笔者注:这是个有土地法理论含义的量词)土地所有权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的问题,土地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除非宪法十条被修改或者删除),都是属于国家的。在该小区开盘销售房屋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则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转归业主行使,该使用权的行使期限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所确定的期限。可是,物权法的起草者们,却随意改变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属性,将“铺上沥青”的国有财产“归属”给开发商向个别车主出售,这实质上就是将公共利益直接转变为私人利益,导致在同一项国有财产上同时出现“国家所有人”、“开发商所有人”和“车主所有人”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同时,也违背了“所有权三一定律”①这一基本的物权法原理。这在法律制度上是一种罕见的“一女三嫁”现象。这一规定不但与“国家是城市土地唯一所有权主体”宪法规定直接冲突,而且从根本上破坏了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确定无疑的违宪条款。以上规定同时也表明,物权法草案依然没有逃脱“资本主义私有化思潮”所施加给民法学家们的“土地私有化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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