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因地制宜,也典型地表现为某些裁断超出了一个司法官的职责范围。包大人不仅替人消灾雪冤,还管人婚配继嗣。《阿弥陀佛讲和》中,昭雪的受害人许献忠怀念死去的女朋友,多年不娶,包公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批评教育他,令其娶霍家之女为妻,最终“妇节夫义,两尽其道”。这种做法,现在看来有些多管闲事,似乎是粗暴干涉年轻人自由恋爱,而在当时,却被视为克尽“父母官”责任的美谈。不然的话,许献忠夫妇对于包大人的雪冤之德和继嗣之恩若非感念,怎会木刻了包公像天天供奉呢?
《临江亭》中更是过分。吴十二被妻子及奸夫于出差期间害死,托梦于朋友韩满申冤。韩满告状并提供证人,凶手最终被处斩偿命。本案中包公赞赏韩满的故人之义,得知吴十二有十四岁女,于是指令其给韩满作儿媳,并将吴家财产的继承权都归于她。这样的判决,即褒扬了见义勇为,张扬了道德伦理,又使吴十二的女儿不致陷入孤立无助境地,可谓皆大欢喜,只是这桩婚事的当事人是否满意就不得而知了,或许在当时来说根本算不得问题吧。
包公断狱,不讲现在通行的所谓“程序正义”,经常刑讯逼供,打的被告人哭爹喊娘。《接迹渡》中,包公将犯罪嫌疑人张杰“三拷六问”方取得口供。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刑讯在当时是合法的,其使用也多是在铁证如山而嫌疑人仍不肯招认的情况下才使用,目的只为获得口供,而且不能过分,对妇女的拷问更是受到严格限制,刑讯致人死亡的,司法官要重罚。或许,程序正义不过是一种司法制度的“范式”(库恩意义上的)而已,只是为应对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才产生的。当然,重实质正义并不意味着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情况下,被告人还是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青粪》中的长财偷了鹅后在水里浸过,结果别的鹅都追逐之,长财以此为证据为自己辩护,只是在包公以鹅粪颜色驳斥以后长财才伏法的。
对实质正义的关注是包公故事的重要特征,这一点从故事的叙述结构上也看得出来。《奇案》叙述简单,远不如后来同主题的《三侠五义》那般生动详尽,但叙述结构还是耐人寻味的。纵观百则案件,都是先述案情,再述侦查和庭审过程,最后是判决结果。就发现案件实事的方式而言,与福尔摩斯探案故事是不同的,后者的叙述结构通常是:疑案出现,福尔摩斯出马,通过其缜密的推理一步步揭开疑团,最后案件水落石出读者方能豁然明白。《奇案》的叙述以及对读者智力的挑战,则类似于现在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和大学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这两种场合的共同特征,是都不问事实审,只管考察怎么适用规则。《奇案》的叙述结构所显示的,是人们更关注“坏人受到惩罚了吗”这样一个道德评价胜于认识论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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