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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智慧、诱惑侦查与小鬼儿帮忙——包公断狱与中国古典社会中的司法

  从包公断狱的故事大致看得出,对“一次性”智慧的强调,弥补了当时专门知识的不足;诱惑侦查的采用,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司法同侦查权力(行政权)功能的合一;小说中诸如鬼神托梦等超自然力量提供破案线索的情节,体现了对法律正义理想与事实发现的现实障碍之间紧张关系的回应;古代法官对实质正义的热衷,则是农耕社会流动频率低、信息半径小的对应特征,可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做出解释。上述内容,连同我们借助于其他资料对古典社会的司法特征的概括,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是密切关联的。
  这种解释的说服力,会不会因为有些据以判断的依据取材于文学作品而不足为据了呢?包公故事多为民间传说,其间对古典社会状况的描述虽不一定精确,但也绝非凭空杜撰,作者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舍近求远地虚构一个新的社会环境来讲故事,那样也不会受到欢迎,因为,读者和听者们将无法以自己的经验和价值观(“前见”)来理解故事。文学作品的情节尽可夸张虚构,但其间所显现的社会图景以及人们的情感、价值观、以及基本生活方式,往往是作者虚构情节的工具而非对象。
  古典社会哪些方面的特征跟上面所描述的司法活动有所关联呢?首先,古典社会剩余产品少,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有限,机构的建立自然要以必要为限。养活一个独立的司法阶层,以及相应地,再有一个专业化的法学院知识生产机制,都是简单经济所承受不起的。这样的社会,会通过复杂的博弈过程进行“穷算计”——没钱才会算计,看怎样才能少花钱多办事。“无讼”就是这样算计得出的一个结果,它不单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也是地方官员竭力追求的政绩。无论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在当时肯定是让人觉得劳民伤财,而不是热血沸腾。也正因此,司法从功能上和组织上都要从属于其它权力机构,而专职的司法官也只能限于中央部委。组织和功能上的合一,免不了使得司法官的行为方式与行政官难有根本上的区别。
  其次,农耕社会的特点是静止和封闭。静止决定了人们的进取心较弱,社会舆论的功能指向是守成而不是创生,过去怎么过现在还怎么过,一切照“老规矩”办;封闭,则意味着一般性规则的普遍适用(“法治”)并非一个紧迫的要求。这第二个方面尤其具有信息经济学的意义。“全国一盘棋”只是应对紧急状态时才有的特例,“天高皇帝远”则是社会的常态。由于交通、传媒不发达而带来的信息相对隔绝,使得纠纷解决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往往局限于一时一地,而追求规则的普遍性适用也就没有了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倒是有着无可置疑的正当性。“一次性智慧”的广泛应用,断狱时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审判重具体纠纷的解决而不重一般性规则的确认”这一司法特征。不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作为一项基本的自然法或者“天理”,到哪里都适用,不会使得各地的裁判基准发生根本性分裂。实际上,大多数非疑难案件的审判,其方法与现在的没有差别,现代司法活动中的技术和知识并非现代所独有,也并非法律学习不能获得。人类生活的常识以及基本的是非正义观念,是没有时代和地域特征的。司法制度的文化和时代差别,往往在少数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才看得出来,而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现代人也没有找出绝对高明的办法来,技术不断进步了,新的问题也总是层出不穷,人类注定永远生活在自己不断制造的麻烦当中,否则他们就不叫人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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