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神启示在包公案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多年的无头案有了头,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昭雪,所以,包公赢得青天大老爷的美誉,实在应该感谢小鬼儿。不过,阎王小鬼儿也长得势利眼,从来只帮包公的忙,别的法官没这个运气,只作绿叶衬红花,时不时地弄出冤案等着包公平反昭雪。前面提到的《包袱》中,定海县衙误判夏昌有罪投入大牢,三年以后适逢包公“巡行天下”才得见天日。《招贴收去》中的游子华涉嫌杀妻,一审屈打成招,又是后来赶上包公巡查才申雪冤狱。可见,那小鬼儿也不是菩萨心肠,总是看人下菜。包公对此看来是心知肚明的,因为他曾自称,疑难案件“非包爷不能决!”不仅仅是因为他比别人聪明,还因他阎王那里有关系。
牵强附会把包公说成无所不知,或者就是所罗门王的化身,都不符合基本的“源于生活”这样的创作原则,包公虽富智慧,但毕竟是凡人,亦有其智力不逮之处。这样倒使得包公自己查明的那些案件中的智慧形象更加真实生动了。把一个人描绘成万能的神明,不如把人描绘成有所不能的智者更加让人接受,这不需要作者有如此的策略意识,不过常识而已。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再健全的法制社会也要容忍一定的错案存在。包公审判的案件有没有错案?书中故事百则,都以案件大白于天下、善恶终得报应为结局,只有包公给翻别人案的份儿,断无包公被人翻案的道理。包公的高大全形象,虽不是意识形态部门刻意树立的典型,民间对一个完美的清官形象却也乐见其成,呵护有加,本属李公、刘公、赵公的先进事迹,也往往加在包公头上。包公也会犯错误,但那是真实的包公,不是戏。当然,也有人认为,《赤桑镇》这部戏里,包公轧了亲侄子包冕,让百万两银子的去向成了呆坏账、无头案,有杀人灭口嫌疑云云,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曾把审判方式区分为“规范性审判”与“情境性审判”,前者强调抽象规则的审判基准地位,后者则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做出因时因地的裁决。包公断狱,可以说是典型的“情境性审判”。
包公断狱故事百则,没一个引用《宋刑统》或者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他善走群众路线,从来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司法的功能明显指向具体纠纷的解决,而不在于确认一般性规则,轻典章律令之辨,重天里人情之虑。现代“法治”强调的是抽象规则的普遍效力,然而以当时的社会状况论,规则在全国的普遍性适用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所谓不可能,是因受信息闭塞的限制。古典社会交通不便,信息传输迟缓,欲求规则在广阔地域范围内统一适用,必然耗费相当的成本。这成本的消耗,更因为实无必要而显得多余,试想,既然地区间往来较少,社会流动频率低,信息半径小,则地区间规则适用的差异带来的不便,就不那么显眼,地方官自可凭天理人情,“因地制宜”地裁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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