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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序言

《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序言


王利明


【全文】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自1999年合同法问世以来,物权法制订工作顺利进行,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工作也已经开始启动,而人格权法的立法也进入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制订一部科学合理,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民法学界几代人共同的期盼和憧憬,也是在2010年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千百年来,民法体系历经千锤百炼,日臻完善,但现代文明又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这在人格权这一领域尤为突出。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人格利益是自然人的最高利益。如果说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的话,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主体作为人的存在,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条件。然而在传统民法中,人格权制度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权观念不断彰显,人格权制度才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在21世纪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法治逐步健全的的历史时期,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建立独立、科学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较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具现实意义。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人格权都属于民法中的新生权利。而且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也是一项具有广阔前景的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格权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民商法的挑战无疑是革命性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需要完善人格权法。一方面,信息技术、基因、克隆、器官移植等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克隆技术使得身体、器官的复制成为可能,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基因工程技术、人工受精技术、克隆技术等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技术的出现,一些传统民法根本没有涉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了,例如精子的法律地位、基因密码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都需要对人格权的传统理论进行反思,从而解决这些新的问题。另一方面,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利用他人的信息推广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变得越加频繁,对网络人格权的保护被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针对人格权领域所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研究,从而推进人格权法的体系化和民法典体系的现代化,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我国人格权制度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权利宣言”的美誉。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的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得到妥善处理,对人格权的保护正日益受到注重的状况,不禁对立法机构和《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的远见卓识及致力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精神表示深深的敬意。当然,应当看到,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制度毕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2002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将人格权法作为中国民法典草案独立一编加以规定,并初步构建了人格权法的体系,可以说是对传统民法的重大突破。因此,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加强并完善人格权制度既是完善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步骤,也将是我国民事立法对世界法律文化作出应有贡献的难得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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